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应付现代战争和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有关规定,就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人防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协助管理。省区市人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事先征求国家人防办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的意见,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省以下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中发〔2001〕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三、承担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职责的地方党委、人防部门和军事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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