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林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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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次阅读 2024-05-17 11:56:20
国家体改委、林业部、水利部、国家科委、国内贸易部、
中国纺织总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体改农〔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林业厅(局)、水利(水电)厅(局)、科委、商业(贸易、粮食)厅(局)、纺织总会(厅、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供销合作社: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根据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8〕2号)精神,国家体改委、林业部、水利部、国家科委、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互相配合,协调努力,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附件: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体改委 林业部 水利部
国家科委 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农业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附件: 全国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农村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动农业再上新台阶为目标,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积极进取探索,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取得了很好成效。为了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使我国农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根据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8〕2号)精神,国家体改委、林业部、水利部、国家科委、内贸部、中国纺织总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全国选择一批企业和县(市)、乡镇,进行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种类型贸工农一体化组织,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纳入社会化大生产之中,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增加农业综合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新机制,这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又一次创新。
开展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破除现行的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体制,政策障碍,探索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和宏观管理体制,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并检验其支持效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及试点的示范效应,指导和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一定要坚持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突破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现行体制障碍;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试验;参与农业产业化试点的各方,必须坚持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能违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意愿,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捏合,更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改革试点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归根到底是要探索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途径,最终目标是试点地区农产品生产的商品率有较大提高,农副产品特别是大宗主要农产品生产总量稳定增长,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上的收入有较大增加,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有较大经营收益,进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国有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实体、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工商企业担当“龙头”企业角色。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把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塑造成面向市场的新型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龙头”企业成为规范的现代企业。在“龙头”企业的发展方向上,要突出大(企业规模大、带动面大)、高(企业技术水平高、产品附加值高)、外(外向型)、新(新产品)、多(多种所有制、多形式)。要允许“龙头”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的经营、销售活动。“龙头”企业,不仅可享受国家对现有农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而且应在信贷资金、项目安排、税费征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拥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和优先选择上市。
水利、林业、内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要在参与农业产业化中,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发展壮大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本行业特色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
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给予支持。要在规范和完善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中,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农村各类合作组织,特别要支持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水利、林业等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活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水利、林业、各种内贸企业等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组建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突破地域界限,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作为农户整体利益的代表,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成为连接农户与企业、政策的桥梁。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基层服务组织,要在政策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农业产业化试点所在地,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规模经营,促进耕地规模的适度集中,以利于实现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要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耕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要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实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要积极支持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深化主要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要着重探索主要农产品流通的产业化组织和经营形式。从事粮食、棉花经营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试点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参与主要农产品流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类中介组织进入流通领域,帮助农民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流通组织。
(五)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要结合小城镇综合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乡村两级集体和农民以不同所有制形式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要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城市的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城市的大中型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和开发。要打破现有区域分割的格局,允许农业产业化组织或“龙头”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不得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经营活动设置关卡,乱收费。
(六)实行组织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切实加速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既要在农业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等方面有所突破,又要在提高产量和质量、开发新产品和新产业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只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共同创新才能真正地、大幅度地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因此,改革试点要按照科教兴农、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教兴农的方案及措施。依靠科技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依靠科技开发新产品、开办新产业,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七)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要保障参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各个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其他资产组织形式,组建“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的符合各方基本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实行保护价、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按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八)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做好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服务工作。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尽可能对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现有管理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的部门要通过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国有和乡镇办的“龙头”企业,要做到政企分开,减少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坚决杜绝对“龙头”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摊派和收费。政府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建设,改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经营环境。
三、试点的条件
(一)以“龙头”企业为单位的试点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市场开拓能力,经济效益较好;在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有两年以上的实绩;愿意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支持在改革方面的各项探索和试验;能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较好的配合,并愿意和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和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以农产品经营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受所有制形成限制,均可参加试点。
(二)以县(市)和乡(镇)为单位的试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有一定的基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能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申请试点单位有积极性,愿意在改革方面进行探索;农产品品种的资源优势比较明显,特别是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具有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乡(镇)均可参加试点。
四、批准试点的步骤和方法
(一)试点企业及试点县(市)、乡(镇)需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附上试点单位的材料,经所在省区市政府同意,在落实协调好试点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后,由省综合协调部门向国家体改委等九部门推荐。由国家体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二)试点企业和试点县(市)、乡(镇)要制定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区市体改等有关部门会同试点所在地体改等有关部门具体协调,结合试点内容和试点单位本身的具体情况制订。方案要通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论证和审查。
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项目名称;
2.试点背景和指导思想;
3.试点要点及具体内容;
4.试点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及试点的起迄期限;
5.试点的实施过程和操作手段;
6.试点工作班子的设置和工作职能;
7.试点项目要求上级部门提供的配套措施和改革方案。
试点方案上报告,国家体改委等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方案评审,通过后以国家体改委等九部门的名义共同批复。同时将批复抄送试点单位和试点单位所在省区市体改等九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试点时间为三年。试点结束时要全面总结,通过鉴定,以推动全国的产业化工作。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
(一)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是国家体改委等九部门共同组织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联络协调工作由国家体改委农村经济体制司负责。
(二)试点企业及试点县(市)、乡(镇)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所在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体改等九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共同搞好试点工作。
(三)试点企业及试点县(市)、乡(镇)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勇于改革,大胆探索。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农业产业化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及试点县(市)、乡(镇),要在改革与发展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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