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检验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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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检验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年9月10日 国质检通[2014]503号)
内蒙古、江苏、浙江、宁波、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检验检疫总局:
为支撑中欧铁路国家货运班列有序发展,更好发挥中欧铁路国家货运班列在丝绸子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职称作用,总局制定了《关于促进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检验检疫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为贯彻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服务水平,推动提升中欧国际货运班列物流产业效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建立符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满足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需求的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检验检疫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重庆、成都、郑州、西安、苏州、义乌、连云港等城市到欧洲、中亚、俄罗斯国际货运班列(以下统称“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推动其成为我国西向经贸往来的重要物流通道,为国家对外开放和经贸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扩量增效,努力提升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连通中国、中亚和欧洲大陆这一重要载体的功能,推动我国中西部开发开放和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检疫准入许可。
1.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检疫准入谈判,加快风险评估工作进度,支持沿线国家(地区)风险水平可接受的小麦、玉米、水果、木材、饲料、乳制品等农畜产品实现对华贸易,扩大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地区)对华出口产品种类。
2.支持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符合相应检验检疫要求的口岸申报建设进境肉类、粮食、水果、汽车整车、木材等国家指定口岸,优先审批,优先安排验收。对于地方政府有明确需求,且具备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经直属局评估,可在其获得指定口岸正式资质前,允许其作为粮食、木材、饲料进口口岸,先行先试。
(二)支持沿线对外贸易发展。
1.支持扩大进口,鼓励通过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进口机电产品、机械设备零部件、酒类和预包装食品等,简化检验检疫备案审批手续。
2.促进扩大出口。加大对中欧国际货运班列关联出口产业园区、重点生产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检验检疫服务力度,进一步深化诚信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探索实施多种监管和放行模式。对中欧国际货运班列实行7X24小时预约服务,做到随报随检随放,减少周转时间,加快通关速度,保障中欧班列定点、定时、定线运行,支持打造中、亚、欧快速货运线。
3.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通过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运输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邮包、快件和货物,进一步优化相关快件、邮包的检验检疫通关管理。
(三)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1.推动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入出境列车检疫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对进口应检物,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货物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核辐射监测、入境集装箱检疫及表面检疫处理,免于口岸开箱查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入境集装箱及其装载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对出口应检物,除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由产地局或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免于口岸换证和查验。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相互反馈检验检疫监管情况。鼓励采用GPS定位等先进技术实施全线监控。
2.完善中欧国际货运班列出口市场采购、进口分拨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制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对于市场采购的出口应检物,企业可凭货物清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厂检证书或合格证,向班列装载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办相关手续。需要原产地证明的,由施检机构按程序签发,免于签证现场核查。进口集散分拨货物,由卸载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后续监管的,应通过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及时将信息告知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推进打造铁海(水、陆)联运国际中转(过境)物流通道,实施“进境口岸检疫、境内全程监控、出境直接核放”的监管模式。
(四)助推打造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节点枢纽。
1.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主动融入地方对欧班列发展规划,及时了解发展需求。支持地方政府申建铁路对外开放口岸,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等国际协议和规则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做好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成为安全、环保、高效的国际物流大通道。
2.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帮助营运企业充分了解相关国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注重引导和发挥运营企业和进出口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营运模式。
3.支持中欧国际货运班列始发站和沿线节点城市建设国际货物中转监管仓库和物流中心,对经上述区域进出境的集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管理。需多次、反复经中转仓库或物流中心进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登记核销管理,在应检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检疫或查验。
(五)加强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检验检疫合作。
1.进一步加强与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检验检疫技术交流,推进建立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检验检疫合作机制,推动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检验检疫证书互认,优先查验、快速放行,为中欧国际货运班列顺畅运行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
2.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密切关注并及时研判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涉及沿线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完善检验检疫双边磋商机制,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做好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3. 加强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疫情信息通报、传染病及其媒介生物控制方面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国家疫情动态,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机制和传染病及其媒介生物控制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沟通交流传染病及其媒介生物控制技术。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审单规则,进一步简化纸质单证,大力推行业务无纸化。推进口岸局与沿线检验检疫机构中欧国际班列检验检疫监管数据、风险预警信息、检验检测结果共享,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等级互认互用。
(二)密切与口岸监管部门协作。
加强与海关、邮政、交通物流、铁路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互助环境。加强与海关协作,积极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动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探索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三)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对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检验检疫工作的协调,建立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沿线检验检疫机构协作机制,加强联系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逐步建立统一规范,责任明晰,衔接有序的一体化作业流程,形成沿线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检验检疫保障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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