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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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z201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促进市场便捷准入、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不折不扣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举措,继续放松登记管制,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公平统一、公开透明原则,推行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梳理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提示清单、完善住所禁设区域清单(相关行政许可单位负责落实)。鼓励和引导拥有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从事高新技术、附加值高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放开企业名称库,扩大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空间(市工商局负责)。
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一是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缩减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政府法制办负责)。最大限度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扩大“先照后证”范围。在全市各开发区试点,除7类前置许可事项外,其它前置许可事项(动态)采取筹建登记方式,先申请《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市编办、工商局负责)。二是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制定“三证合一”实施办法,推进工商、税务、质监实现互联审批,实行“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网联办、一窗发放、一照通用”。下一步,按照国家规定简化为“一证一号”(各级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负责)。三是优化外商投资登记。支持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使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文书,探索委托县(市、区)级工商部门登记、初审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县市受理、远程核准、就近发照”(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四是探索“同城通办”模式。开展同一城区工商登记业务通办制度试点,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事项(市工商局负责)。
3.创新准入服务方式。一是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推广办照材料智能自助系统,完善公司网上登记系统,试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工商局负责)。二是培育社会化准入服务。支持中介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准入登记代理,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工作点代办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服务(市民政局、工商局负责)。三是试行简便化退出服务。对未开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快捷退出市场(市工商局负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推行和落实市场监管清单为抓手,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职责,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1.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负责监管。
2.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监管,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3.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
4.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事项,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同,由已经建立相应行业专门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
5.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为监管部门。
6.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相对应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依法无监管权,但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
(三)创新市场监管措施。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1.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市工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标准规范要求,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xyjg.egs.gov.cn/ECPS_HB/index.jsp。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该网站,建立与行政审批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和数据管理等制度,依法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将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上传、接收、反馈、公示。属于“先照后证”许可事项,由工商部门通过网络公示,不再书面抄告相关部门;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载(录入)上传至信息公示系统;市级没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市工商部门依申请录入上传。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对应的互联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公示功能,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市行政执法部门分头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属地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黑名单”制度(市工商局牵头,市行政执法部门分头负责)。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根据改革要求,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行市区一体执法模式,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市编办负责);推进“证照”联动管理,发挥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打击传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等联席会议作用(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社会共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将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纳入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市政法委负责);完善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市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指导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落实有关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监管、风险管理的规定,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负责)。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黄冈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7项)
2.黄冈市市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清单说明
2015年7月1日
附件1:
黄冈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7项)
第一大类:综合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大类: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品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包括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
第三大类:金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5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含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国务院令第2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含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等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6
保险业
保监会批准,并颁发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74条、第77条、第84条、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第132条、《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含设立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业务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相关变更登记,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
7
融资性担保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注:“全民、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黄冈市市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清单说明
1.本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排序,“综合类”事项是指跨若干行业或不涉及行业准入,无法准确归并为某一具体行业的事项。
2.“监管事项(对象)”是指涉及市场准入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事项、市场主体和具体行业。
3.“监管法律依据”只列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不列出具体条文。
4.“监管部门”是指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牵头部门或主要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5.“备注”主要列出了需要审批类事项的审批主体,其中“分级审批,属地监管”是指市级以上部门都可以依职权审批,但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属地监管”是指审批主体和监管主体都在市级,以及不涉及市场准入但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是指审批主体在省级(以上)部门,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
6.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发布。对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监管事项(对象),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综合类
1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国资委
分级审批,分级监管
2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商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资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
《安全生产法》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5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考核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6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7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消防法》
市公安消防支队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综合类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9
一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及排污费核定
《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农、林、牧、渔业
10
种子生产、经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
市林业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
《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11
种畜禽生产经营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市畜牧兽医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
野生动物、植物或其产品经营、运输、出售、收购、进出口、驯养、繁殖、猎捕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法》
市畜牧兽医局
属地监管
14
植物产地、调运检疫及登记证发放
《植物检疫条例》
市农业局
属地监管
1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6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市水产局
属地监管
17
渔业捕捞
《渔业法》
市水产局
属地监管
18
棉花加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省级审批,工商、质监等部门依职权监管
采矿业
19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采矿许可监管
《矿产资源法》
市国土资源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安监局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20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市畜牧兽医局
市政府审批,属地监管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22
兽药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
市畜牧兽医局
属地监管
23
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市农机局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24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局
管理体制调整,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局
食品相关设备生产
《食品安全法》
市质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25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食药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6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市食药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7
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市食药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8
化妆品生产、经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市食药局
管理体制调整,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9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0
消毒服务机构及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剂、非医疗用途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1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经信委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3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
产品管理规则》(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33
烟草制品及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烟叶收购
《烟草专卖法》
市烟草专卖局
属地监管
34
经营出境竹、木、草制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5
盐产品生产、加工、批发、运输、零售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市盐务局
属地监管
36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7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38
拍卖企业
《拍卖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9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成品油经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4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质监局
属地监管
44
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计量法》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5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6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7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4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49
枪支管理
《枪支管理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50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粮食部门审批,工商等部门属地监管
51
文物拍卖经营
《文物保护法》
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52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53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其生产设备、专用技术的进出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54
农药经营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农药登记、经营、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
属地监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5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医疗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56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管
《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57
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58
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核准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实施办法》
市经信委
属地监管
5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属地监管
60
燃气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属地监管
61
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条例》
市住建委
属地监管
建筑业
62
建筑施工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6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64
勘察设计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65
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
道路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属地监管
67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属地监管
6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69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
港口经营和港口岸线使用
《港口法》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71
快递业务
《邮政法》、《湖北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72
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
《邮政法》、《湖北省邮政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住宿和餐饮业
73
旅馆业
卫生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治安监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74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局
属地监管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76
外商投资电信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77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7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销售服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电子工业部门、市文广局、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79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金融业
80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81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及代表处
《中国人民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
82
典当业
准入、经营、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治安
《典当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83
小额贷款公司
准入事项
《公司法》、《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
市金融办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日常监管
市工商局
属地监管
账户、利率等
市人民银行
属地监管
融资等
市银监局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金融业
84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85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市银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房地
产业
86
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房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87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分级监管,属地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88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9
旅行社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市旅游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90
外商投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市旅游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91
会计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92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属地监管
93
药品广告
《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市工商局
省级(食药监)审批,属地监管
94
医疗广告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省级(卫计委)审批,属地监管
9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广告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96
广播、电视台、报纸、期刊经营广告业务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 ,属地监管
97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98
户外广告设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管局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9
质量认证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
市质监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00
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01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流动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备案,属地监管
102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3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
属地监管
104
人力资源服务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市人社局
属地监管
105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市人社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6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市教育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7
征信业
《征信业管理条例》
市人民银行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0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法》
市商务局
属地监管
10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劳动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10
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1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人社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2
价格评估机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3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资质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管理办法》
市园林局
属地监管
社会绿化方案审查验收
《黄冈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114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属地监管
115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医疗废物
疾病防治
《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环境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市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6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17
进口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1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市级审批,属地监管
11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储、运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属地监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0
殡葬服务
《殡葬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1
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2
汽车维修业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3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属地监管
124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教育
125
保安培训机构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26
民办文化教育学校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教育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人社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8
教育网站、网校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属地监管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9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分类审批,属地监管
1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法》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
132
报刊记者站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33
出版业
《出版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4
互联网出版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市文广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5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市文广局、市工商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36
可刻录光盘生产
《出版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37
印刷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8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9
电影业
境内电影制片公司
《电影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电影发行
市文广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境内电影放映
市工商局
属地监管
14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41
电视剧制作
市文广局
国家局审批,属地监管
142
文物经营、复制
《文物保护法》
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43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制作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市文广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44
乡镇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属地监管
145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4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全民健身条例》
市体育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47
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市文广局
属地监管
卫生监管
市卫计委
消防安全
市公安消防支队
治安管理
市公安局
环境监管
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148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
属地监管
演出经纪机构
经营单位
个体演员及个体演出经纪人
?????????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9
营业性射击场
《枪支管理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0
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1
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文广局、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消防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2
计量检测检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质检技术服务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质监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3
测绘服务
《测绘法》
市规划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及防雷装置检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市气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7
矿产勘查
《矿产资源法》
158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159
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6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61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水法》
市水文水资源局
属地监管
16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法》
市水利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63
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市水利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6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管理
165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6
工程造价咨询
《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市住建委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67
工程招标代理
《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6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69
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0
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法》
市规划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71
药物临床试验
《药品管理法》
市食药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7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
属地监管
173
动物诊疗
《动物防疫法》
市农办
属地监管
174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市民政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5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条例》
市科技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76
因私出入境中介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7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8
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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