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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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嘉委〔2014〕1号)精神,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必然趋势。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由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既是发展新型农村金融互助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对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先行先试为原则,以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以合作性金融互助为路径,探索一条适合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新路径。力争到2015年年底,各县(市、区)创建1~2家农村资金互助会。
三、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会要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农村资金互助会以服务会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民主管理。农村资金互助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部经营、风险自担;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封闭运作。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入会会员为服务对象,吸纳会员入会金和提供贷款担保,同时严格限制在本互助会会员内进行,禁止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四)坚持规范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安全稳健运行。
四、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方法步骤
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按照“试点先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建办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立条件。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资金互助会组建地镇(街道)农合联牵头确定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在其中选择5名代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筹建小组(推举组长1名),承担筹建申请人职责,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要求。
(二)规范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会筹建小组在当地农合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向当地金融办、农合联备案。
(三)召开成立大会。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成立大会,按照筹备方案确定的原则和程序,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管理制度等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五、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运行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规范运行管理。农村资金互助会将筹集的入会金(互助基金)存入与互助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称协议合作银行),并以入会金为会员在协议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会员需要贷款时,由会员向互助会提出申请,经互助会向协议合作银行推荐,协议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评审、贷款发放和贷后监管。协议合作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经营服务进行管理,并给予会员贷款优惠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最多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存入的入会金,协议合作银行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计息。
(二)强化风险防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农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会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村资金互助会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农村资金互助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运营。单个会员的贷款额控制在该会员交存入会金的15倍以内,且不超过入会金总额的20%。农村资金互助会可以向会员适当收取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方法等可由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作出规定。同时,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风险补偿。
六、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扶持,明确职责,协同推进。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第一责任人。农合联是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的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农村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预警处置等工作。农业经济部门为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等工作。民政部门是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登记责任主体,负责资格审核、注册登记、核查年检等工作。协议合作银行要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和运行服务,做好开户存款、资金托管、审核把关、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农业经济、金融办等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办会方针,按照制度先行、积极引导、风险可控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具体的财务制度、监管办法和考核评价制度。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协议合作银行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农合联牵头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工作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对市本级农村资金互助会按照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最高为200万元,政策执行期为3年。市本级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上述扶持政策将按国家有关精神及时调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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