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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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次阅读 2024-07-02 18:40:20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洛开〔2012〕6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等提出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本辖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农村全部和城镇部分的农户以及全部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实地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登记发证。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类型。
五、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按照部署安排有序开展本项工作。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宗地是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和空间。宗地分为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六、各农民集体之间,各宅基地使用人之间、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属界线,由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农民集体法定代表人、宅基地户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实地指界确认,并对结果签字盖章。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办理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
七、土地调查人员对争议宗地划定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八、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站在依法明晰权利、依法保护权利的高度,认真、主动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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