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12次阅读 2024-09-13 18:39:13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陵府〔200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和2008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某某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2009年度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差,起点低,特别是近几年育龄妇女人群不断增长,传统婚育观念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此,我们一定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推进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实抓好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009年,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优化人口结构为主要任务,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推动我县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2009年人口计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7‰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5以内,符合法定生育率91%以上。
三、2009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狠抓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和孕情管理,严格控制超生现象
提高长效节育措施及时率和综合避孕率。对已完成生育任务的夫妇,要及时动员夫妇一方落实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一些因各种特殊情况不能做结扎手术的对象,要动员妇女上吉妮环。加大力度完成好历年拖欠的结扎存量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完成当年结扎任务。加强孕前孕情管理和服务工作,今年要创新孕情管理方式,采取三级制的方式对重点人群进行孕情监控。一是村级计生员进行试剂初检,二是乡镇服务进行B超再检,三是采取政府买单的方式,定点进行孕期孕检。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孕情的掌握率,开展妇女生殖健康干预工作,力争做到孕情掌握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一是继续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大打击“两非”的工作力度,卫生部门要对开展妇科业务的诊所严格审批,出现问题要坚决取缔。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强化部门责任,加大依法打击“两非”力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
二是继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主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公安、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继续通力合作,加强对出租屋、物业小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严格控制流动人口超生。计生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员专门管理队伍,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管理协调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双向”管理,推动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上水平。
(三)加强出生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
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强化乡镇计生办和出生助产单位的责任。建立起县级出生人口的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出生人口信息化管理,实现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生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一要配齐全县乡村两级计生专干队伍人员。二要努力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今年要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全员多方位的培训。三要想方设法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落实好国家“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围绕保障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对无从业单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扶助、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落实节育措施给予节育奖励、对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对农村纯女户家庭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同时,要积极做好普惠的民生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各部门在制订出台普惠的民生政策时要注意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倾斜和优惠,让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比普通家庭享受更高的待遇,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五)积极推进计生宣传教育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着眼于从严控制法定外生育和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全局工作重点,紧紧围绕转变群众婚育观念这一条主线,统筹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两大载体,努力实现宣传环境建设、人口文化建设和面对面宣传访谈三项新突破。今年要结合生态文明村的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在全县创建11个以上“婚育新风”示范村。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少生优生、男女平等、优育政策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形成依法生育、文明生育的新风尚,营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要深刻认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人口发展,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收藏

评论

飒舛流寒

非常好 非常美丽的地方

1小时

つ烟花,需要黑夜的映衬。

学学杭州

2小时

高傲的笑着り

转发了

5小时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学校领到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领到会受到处罚吗?情况是只可以请三天婚假,但是《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三天的法定婚假,在加十五天的婚假。但是到学校领到就只有三天,领到违反了那些法律或者违反了那些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办理准生证
不遵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吗? 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三)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   (四)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五)生育第三
四川人口计划生育第26条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
关于人口赔偿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有关于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条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批示中载明,以及各省高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中,都已认可在城镇连续居住
人口自然增长的安置工作 人口增长率==(现有人口-原有人口)/原有人口×100%,就是说一个地区新增加人口与原有人口的比例。 人口增长率通常在人口普查时会用到,通过统计人口增长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明确其人口增长的速度及人口结构,从而根据这种比率制定相应的人口政策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