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等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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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8:20:03 535次阅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等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节日群众性活动场所;
(八)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十)佛、道教场所;
(十一)黄浦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
(二)禁放区域:人民广场区域(黄陂北路以东,南京西路、九江路以南,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豫园区域(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人民路、中华路以西,复兴东路以北);延中绿地(瑞金一路以东,延安中路以南,成都北路以东,大沽路以南,重庆北路以西,延安东路以南,西藏南路以西,金陵中路、金陵西路以北,淡水路以西,长乐路以北);太平桥绿地(马当路以东,太仓路以南,济南路以西,自忠路以北);南京东路区域(贵州路以东,天津路、滇池路以南,中山东一路以西,南京东路以北);田子坊区域(瑞金二路以东,建国中路以南,思南路以西,泰康路以北);老码头区域(中山南路以东,白渡路以南,董家渡路以北,东至黄浦江);世博城市最佳实践区(望达路以东,半淞园路以南,苗江路以西,苗江路以北);瑞金二路区域(茂名南路以东,永嘉路以北,瑞金二路以东,建国中路以北,重庆南路以西,复兴中路以南);老西门区域(河南南路以东,复兴东路以南,光启南路以西,中华路以北);智造局创意园区区域(蒙自路以东、中山南一路以北、局门路以西、徐家汇路以南)。以上禁放区域含道路。
三、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2日(年初四)以及3月5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区重点区域加强“孔明灯”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内容,本区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黄浦区今年未发放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区域内无合法销售点。凡在黄浦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均属于非法销售。
五、严禁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
六、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建筑物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
七、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八、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以及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根据各居民小区实际,划定相对集中的安全燃放区域,及时清除小区内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九、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各单位要加强集中燃放期间的值班守卫力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引起火灾事故。
十、市民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在老式里弄、棚户区、窝棚简屋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构)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监护守候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不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十二、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电话: 110、12345、96119。
特此通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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