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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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7年8月31日)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对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提出了贯彻执行意见(闽建科[2006]42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和必要性。
厦门地处北纬24°27′,东经118°06′,地质构造划分属“闽东-燕山断坳带”,全年日照时数为2233.5小时,全年日照百分率51%,太阳能年辐射总量在52.5×108J/?O,属光照三类区,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台湾海峡西侧冬季海水平均水温为14-16℃,夏季平均水温为27-28℃;地下上部约20米深度为变温带,地下水温度受季节和昼夜气温影响较大,地下水全年平均水温21.9-22.4℃,年变化温度从15-27℃,变幅12℃。下部(大于20米深)为常温带,地下水温21-22℃。我市陆岸线长约85公里,岛岸线长约63.5公里;西临九龙江水系,陆域内有坂头溪水系,汀溪水系,岛内有莲坂溪水系和双涵溪水系。因此,我市具有开发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良好条件。
我市缺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全部能源依赖外部供应,节电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研发和推广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的一种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二、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供热水、空调和照明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得到有力贯彻实施;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和材料、产品体系。
(二)工作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住宅项目时,应充分利用条件采用太阳能供热水技术。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9层(含9层)以下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居住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在项目立项审批时要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预算,在建筑设计时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进行安装和验收。
2、对于游泳馆、旅馆、医院、学生宿舍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利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生产热水,或提供建筑空调制冷、建筑照明等。
3、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三、组织领导机构
由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联合负责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资金补助和使用的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评审和对工程质量、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农村地区建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水、炊事等。
(4)风能、潮夕能的利用
(5)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6)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7)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应用项目
2、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组织申报、实施工作,带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发展。对于获得财政部、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扶持。
3、大力推进技术进步,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和产品。市财政对“厦门市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实施进行鼓励和资助,按照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五、“厦门市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应用业绩和相应资质;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包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4、当年进行施工安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示范项目申报书
2、示范项目可行性报告
3、相关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由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提出资助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科技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业务初审和项目监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办法。复审合格的项目在“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公示一周。
4、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项目名单。
5、获得资助的项目签订项目合同。
六、项目监督管理:
1、开展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认定工作,限制高耗能产品和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使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验收管理程序。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专项设计文件必须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4、由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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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κ┕→这一会

具体落地到农民头上才算数么

2小时

坠乄落↘家族

上海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明确奖励标准

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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