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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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次阅读 2024-10-05 17:22:25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郑开管〔2008〕56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促进我区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郑发〔2007〕16号),现就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重要意义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我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此次根据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对原有的意见和措施,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形成涵盖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依法行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监督监察、技术优质服务、信息共享机制等8个方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这将对实现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机制成员单位要务必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自觉履行部门职责,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统筹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机制建立及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宣传教育协作机制
1.党委办公室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工作。
2.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计划,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和评比内容。
3.社会事业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要利用相关课程或教育活动对学生实施人口知识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2)要积极组织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的文艺创作,并推动群众喜闻乐见的演艺活动有序开展;配合做好文艺团体、文化馆(站)送戏下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3)要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提高生殖保健服务的能力。
4.人口计生委要配合党委办公室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基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5.民政局要普及婚前教育,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6.群团办要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在职工中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同时要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7.妇联要结合基层妇女工作,组织妇女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上述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具体措施,落实活动所需经费。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集中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
(二)健全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协作机制
1.党委办公室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内容。
2.财政局要把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预算到位、足额拨付。
3.社会事业局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1)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子女参加中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录取。(2)要抓好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与个人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政策的落实。
4.农经委、科技局等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农村计生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农业致富信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优先提供帮扶资金。
5.民政局要将计生贫困户纳入农村特困群体救助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6.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为计生家庭剩余劳力提供就业服务。
7.宏联信用社要建立存折发放直通车,所有计生家庭一户一折并及时拨付到位。
8.监察审计局要对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服务证》的印制、发放、管理使用工作,建立《< 优惠服务证>发放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审查,对到期不再享受的有关服务随时终止。
各部门在研究出台有关“三农政策”、“普惠政策”及社会保障政策时,要做好与原有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并征求人口计生委的意见。要实行部门公开承诺,各级各部门要对制定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内容、落实情况定期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落实情况登记制度,并纳入党委、管委的督查范围,实行目标管理,以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作机制
1.人口计生委逐级签订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目标责任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信息交换工作,实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负责对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2.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或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核查结果定期通报给区人口计生委。
3.社会事业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监督辖区学校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核查结果定期通报给乡(镇)计生办。(2)督促石佛、沟赵卫生院在为流动人口孕妇接生时,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通报卫生院所在的乡(镇)计生办。
4.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乡(镇)计生办、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上述各部门要制定责任落实办法,纳入目标管理。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双向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
(四)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协作机制
1.人口计生委和政法委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和广大育龄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建立规范、有序、严格、和谐的生育秩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利益导向服务及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等便民维权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法院要对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快审快结。
3.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核拨计划生育经费。
4.监察审计局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人口计生经费和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处理非法挪用、占用人口计生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行为。
5.民政局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计生基层基础建设。
6.公安分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遗弃婴儿和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上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相关职能部门例会制度。
(五)健全完善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协作机制
1.党委办公室要指导报刊、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要搞好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禁止出版发表宣传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2.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加强对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会同有关方面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
3.社会事业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从事胎儿与性别鉴定相关工作的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管理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指定或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两非”行为,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2)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及时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向无终止妊娠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4.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查处“两非”、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5.工商分局要配合人口计生委、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等非法经营活动和行为。
6.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支持、鼓励妇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7.办事处进一步完善和兑现有关对独女户、双女户绝育家庭的“奖、优、免、扶、保、助”政策,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时,对农村独女户和计生双女家庭给予优惠。
8.民政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会同公安、计生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收养、弃婴、溺婴等案件。
9.执法局、市政局要配合人口计生委、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及时清理“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广告。
10.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准确、及时上报出生人口性别和数量,依法查处瞒报、漏报出生人口的行为。
各级要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责任至村。将治理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到位”责任目标,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单项否决。
(六)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监督监察协作机制
1.监察审计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严肃查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纪违法的案件。(2)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人口计生经费和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处理非法挪用、占用人口计生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行为。
2.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把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一把手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干部个人超计划生育的,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豫计生〔2003〕41号)文件精神,不得选拔或担任领导职务。(2)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和干部职工晋级、奖励、提干的重要条件之一;做好评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3.人口计生委对党员干部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案件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案件,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审查情况,对没有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未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单位及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个人进行党政纪处理。
(七)健全完善技术优质服务部门协作机制
1.社会事业局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两证发放”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卫生总体规划;做好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证的审批、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与人口计生委共同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健全和完善新生儿出生通报制度。
2.人口计生委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和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和规范,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抓好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校验工作;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
人口计生委和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和协调会议,促进工作开展。
(八)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月的新婚、出生、死亡等个案信息,总人口及新婚、出生、死亡情况报表通报同级民政、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
2.社会事业局要督促卫生院将上月的出生婴儿个案信息和出生及死亡统计季度(半年、全年)报表通报乡(镇)计生办。
3.公安分局要将公安季度(半年、全年)报表、流入人口总数和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人数通报区人口计生委;同时督促乡级公安派出所将上月的出生婴儿入户、人口死亡、迁入迁出、流入人口等个案信息,通报乡(镇)计生办
4.民政局要将上月办理的结婚、离婚、收养等个案信息,每月死亡人员名单,季度(半年、全年)的结婚(离婚)、收养、死亡情况报表通报区人口计生委。
5.经济发展局要与人口计生委每年进行一次人口信息交流互核。
6.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半年一次将失业、下岗和再就业人员信息汇总并通报区人口计生委。
7.社会事业局要监督辖区学校每学期在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情况汇总并通报给乡(镇)计生办。
8.工商分局要将上月核查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工商户的信息传递给区人口计生委。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1名人员,负责对需交换信息的采集、汇总、交换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换情况协调会,并将信息交换工作列入对各部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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