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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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次阅读 2024-06-30 16:33:10
北京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
(京卫科教字〔2009〕42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财政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首都医科大学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卫生部等四部委《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首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缓解我市农村山区、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使农村山区、半山区的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和培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良性机制,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缓解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创造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养原则
(一)以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
以七个山区、半山区的区县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培养、补充、使用等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卫生人才辈出的机制。
(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
面向农村七个山区、半山区的区县定向招收临床医学专科层次山区、半山区定向班学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卫生、教育、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定向培养的各项政策,确保招生、培养、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培养目标
通过定向培养形式,使我市的山区、半山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农村卫生人才的服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房山、平谷、密云、怀柔、延庆、昌平、门头沟等七个远郊区县农村户籍(含农村小城镇户口)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北京山区、半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今后也可视情况扩大到面向所有农村地区招生。
(二)招生计划
根据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及招生情况确定。各有关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需求人数,于每年九月份上报市卫生局,由市教委与市发展改革委纳入来年招生计划。
(三)录取方式
实行统一考试和学校面试相结合的录取方式。招生对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可采取适当降分方式录取。
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所在区县山区、半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十年。鼓励定向毕业生继续长期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四)培养模式
在培养模式上要突出农村医疗卫生及全科医学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培养质量,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在山区、半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学制为三年。
(五)定向就业
定向生毕业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 “山区定向生”字样,毕业后按照定向培养协议定向分配到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服务年限为十年。各区县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额内安排学生就业,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注明“山区定向”字样,经注册后限定在山区、半山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工作满十年,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山区、半山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五、组织领导及政策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及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高度重视为山区、半山区培养医学人员工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全局性工作之中,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认真研究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补充计划。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保证定向招生及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定向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签约的毕业生有编有岗,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加强临床基地建设
在符合条件的区县区域医疗中心、二级医院、专科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学生在校期间临床实习任务,并作为农村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首都医科大学要以老教师支教团形式,支援临床教学基地,以提高教学水平。
(三)经费保障
报考北京市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交住宿费,并享受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学校培养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照生均综合定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要与首都医科大学共同研究学校建设问题,积极支持培养单位硬件设施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首都医科大学,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委也要与辖区内承担培养任务的在京医学院校共同做好培养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使培养基地得到可持续发展,区县财政要加大对所在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基地的建设性投入。
(四)违约处理
毕业后未按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协议书(见附件)规定的服务期限、执业地点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定向生,要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缴纳违约金。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缴后,交至市卫生局,再转交至市财政局。不按规定缴纳违约费用者,区县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在单位不得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本市任何其他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未满服务期的山区定向毕业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擅自接收山区定向生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反馈机制
建立定向毕业生工作的反馈机制,同时结合此项工作的开展,不断总结经验,制定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和违约处理的力度。
附件:北京市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协议书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协议书
甲方: (生源所在地卫生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招生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家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了逐步解决北京山区、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预先报送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培养计划,协助乙方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选择和接收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按照协议规定接收丙方到 区(县) 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需求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
2、免收丙方在校期间的学费。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首都医科大学专科定向培养(山区定向生)毕业证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丙方办理本协议之外的就业协议或出国、专升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
5、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如丙方在毕业时,拒绝到甲方指定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丙方的档案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予丙方。
6、配合甲方对终止协议的丙方进行处理,协助甲方追回丙方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其他优惠费用,督促丙方支付违约金。
7、丙方在校期间违约,未向甲方足额退缴并支付违约金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甲、乙方了解北京市卫生局文件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2、按乙方的学制、专业要求学习。学习期间,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按照乙方规定完成学业。
3、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专升本,不得要求出国留学。
4、毕业后到甲方指定的 区(县) 乡(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承诺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甲方同意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
5、本协议签订时,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接收丙方工作,甲方应赔偿丙方违约金5万元。
2、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自动放弃乙方学籍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专升本、考研、出国或者以逃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目的,故意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拒绝到甲方派遣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在校期间免交的教育费用和享受的所有优惠费用。
丙方因自身原因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少于十年的,应按照每少服务一年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签订后如有修改或补充,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服务年限届满后止。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的,协议自动废止。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4、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为《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协议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丙方:
法定代理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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