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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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6:13:33 292次阅读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确保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2016年年度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亿元及以上或增产5000万元及以上、产值同比增速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省、市新增长点项目企业不受“三税”总额增长限制)。新投产且已申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1亿元及以上,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适用以上政策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2016年新提升规模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提升当年年度产值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创新步伐,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编制《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暨《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采购中优先使用《目录》产品。支持、鼓励市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加大外地市场拓展力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和传统工艺行业抱团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单位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不高于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个参展单位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各县(市)区要加快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加快组建各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展前景好、但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企业应急资金周转制度,调动金融机构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作用,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并经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改制上市的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执行《福州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从全面清理审批项目涉及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开展行业协会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负担调查平台,深入开展企业减负政策宣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工作落实等八个方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改办、物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
六、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强化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和把握新常态下工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分析。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着力破解企业面临的融资和用工等突出问题。对部分困难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新增长点企业要“一企一策”帮扶到位,保障工业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经信委、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以上措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实际纳税总额以国税、地税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配套扶持资金,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政策解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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