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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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
(粤劳社[2005]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技能人才,鼓励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和出好人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
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评价体系创新,是拓宽技师、高级技师成长通道,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我省改进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放宽申报条件,扩大考评工种范围,进一步改进考评的方式和方法,适当下放鉴定权限,尽快形成有利于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考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改进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考评重点的原则。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能力、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的衔接,扩大考评工种范围;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考评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考评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将考核鉴定权限适当下放给有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师工作站,形成新的运作机制。具备某一职业(工种)技师考评所需的技师考评员队伍、设备、场地、师资和考核规程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向省厅申请,经核准后开展技师考评工作。具体的考评实施方案请报经省厅审核后实施。
三、进一步放宽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条件
根据中央《决定》关于“四不唯”的原则要求,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或特殊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一步放宽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
2.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3.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7.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8.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9.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1年(含1年)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四、进一步扩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以及国家或省颁布的新职业(工种)中设有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的,均可列为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五、进一步推进考评方式的创新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的高技能人才,采取社会化考评、企业现场考评、直接认定和转系列认定等多种考评方式。
(一)社会化考评。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用人单位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现场考评。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考评方案由企业制定,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的同时对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确认,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考评试题须从国家或省的题库提取,并允许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更改30%的内容。整个考评工作在所在地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直接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破格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转系列认定。对持有同一专业(工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有“四新”知识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转系列认定。
(五)职业技能竞赛认定。按技师标准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试均达60分以上者,可直接取得技师资格证书。
六、组织实施
(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厅(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取得许可考核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需承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省直厅(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我厅申请核准。
(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标准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四新”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进行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和答辩,并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内容。
(三)技术技能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核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四方面)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三大部分,各按100分制计算,三大部分同时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考试及格。其中,理论知识部分包括专业知识和“四新”知识;操作技能包括现场操作和案例分析;综合评审包括论文或技术总结的撰写、答辩和业绩评定。业绩考核内容包括本人发表的论著和本岗位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完成任务和业绩评审等方面的情况。技术技能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现场考核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四新”知识和本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撰写技术总结或论文;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评审。
(四)知识技能型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注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突出对处理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考核。
(五)复合型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六)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大,被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通过“四新”知识考核后,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做法是,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组对参评对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以来的技术业绩、工作成果、职业道德做出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或课题攻关的情况,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被授予技术称号情况等。
(七)对已取得本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专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可免考理论和论文答辩,只考“四新”知识和技能操作部分。已取得本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已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及“四新”知识培训合格证者,可向所在单位(企业)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申请转系列认证,直接获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八)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考核由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高级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从国家或省题库抽取试题,在所在地承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组组成人员的资格,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由高级考评员担任。地级市没有高级考评员的,可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
(九)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或承担评价鉴定的机构将其考评成绩报我厅,由我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深圳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组组成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质量督导
承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单位和考评人员要保证考核鉴定质量,在组织考评前一个月,应将考评时间、地点、考评员名单和报考人员名单报当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由省鉴定中心报厅培训就业处。省、市劳动保障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对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包括鉴定范围、试题、考评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考务(考场)秩序、评卷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八、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行业要切实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领导,主动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厅培训就业处反映。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考评计划,报送我厅培训就业处和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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