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区非金融支付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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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次阅读 2024-07-02 15:52:49
广西辖区非金融支付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科技[201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机构是指已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业务包括: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已获许可的支付业务;
(二)非金融支付机构与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
@@ 第三条 以下情形,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向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广西,并拟在广西开展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注册地在广西,并拟在广西区内除南宁市外其他地市开展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向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注册地在广西,并拟在广西区外开展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向南宁中心支行和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 第四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公文形式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版和光盘存储电子版均一式三份)。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备案申请;
该书面备案申请至少应注明在广西从事支付业务的地域范围和业务类型,并加盖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印章。
(二)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组织架构、办公地址及高管人员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等。
(三)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拟开展业务的种类、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处理流程;
(六)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八)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急处置预案(注明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联系方式);
(九)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支付服务协议应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有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合同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十一)非金融支付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名单以及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十三)技术安全性检测、认证材料(复印件);
(十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报告(复印件);
(十五)南宁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五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变更备案。
@@ 第六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终止支付业务前三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版和光盘存储电子版均一式三份)。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该书面申请至少应注明终止支付业务的地域范围和类型,加盖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印章。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2.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3.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4.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五)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六)南宁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七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在按本办法办理备案前,不得擅自在广西辖区开展支付业务。
@@ 第八条 广西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非金融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认真审查非金融支付机构是否已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审查通过前,不得擅自与非金融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 第九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及时完善修订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并向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
@@ 第十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自觉接受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辖区上季度支付业务统计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表样见附1,填表说明见附2)。
@@ 第十一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南宁中心支行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 第十二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周向南宁中心支行报送当月的信息安全月报(模版见附 3)。
@@ 第十三条 非金融支付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办理或审查备案手续的,南宁中心支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已在广西开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或其分公司应在办法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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