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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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次阅读 2024-07-04 15:20:22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黑价指〔2017〕15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局内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黑发〔2017〕19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字〔2017〕49号)和《黑龙江省信访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黑信发〔2017〕3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厘清价格领域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界限,确保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在多种法定途径得到依法分流和依法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问题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适用条件: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有异议。
1.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2.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法定途径:申请复核。
承办主体:省价格认定机构。
时限及操作程序: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地市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二)不服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行为
适用条件: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以下复核行为有异议。
1.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
2.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
法定途径:申请复核。
承办主体:省价格认定机构。
操作程序:提出机关对地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必要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对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法律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三)不服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适用条件:对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行为有异议。
1.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强制;
2.查封、扣押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证据的行政强制;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
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主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操作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规定申请。
行政诉讼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操作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规定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四)不服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适用条件:对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2.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3.对行政事性业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5.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罚;
6.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及反价格垄断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7.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8.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处罚。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主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操作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规定申请。
行政诉讼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操作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规定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
二、揭发控告类问题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适用条件: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举报。
法定途径: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提出。
承办主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时限及操作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提出价格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检举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适用条件:反映我局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承办主体:监察机关、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时限: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操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检举我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适用条件:反映我局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承办主体:省纪律委员会驻省发改委纪检组、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时限及操作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四)对我局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
1.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适用条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
承办主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公务员局、省监察厅。
时限及操作程序: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
承办主体: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人社厅。
时限及操作程序: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信息公开类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适用条件: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举报。
适用主体: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时限及操作程序:按《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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