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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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次阅读 2024-07-07 15:18: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
重点煤矿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2OO0年3月2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国阅[1999]33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分离我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煤矿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办社会基本情况
企业办社会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承担的有关社会公共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四大国有煤炭企业从事办社会的人员34498人,固定资产净值17.63亿元,年直接费用支出高达4.95亿元,职工人数约占四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年费用净支出约占职工费用总支出的12%至14%左右。从企业办社会类型看,可分成生产服务类、生活服务类和公益事业类3种类型。其中,生产服务类主要有供水、供电、供热等;生活服务类有职工住宅、食堂、浴室、招待所、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类有教育、卫生等。企业办社会是在一定时期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障群众日常生活、满足群众的各种需求及维护社会的安定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这些本应由地方政府和各种社会服务组织承担的职能继续由企业来负担,不仅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堪重负,而且由于重复建设、重复投入造成各种社会服务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地方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各种社会服务网络的调整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已经成为推进国有重点煤矿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重点煤矿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国有重点煤矿分离办社会职能,必须以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应当从几十年来煤炭企业办社会的实际和当地政府接收能力的实际出发,以达到既为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又要让地方政府能够活化这些“负担”,不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太大拖累。二是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不能摘“一刀切”或一哄而起,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有序推进。要做到成熟一个分离一个,成熟一个行业,分离一个行业,尽可能减少分离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要坚持创新原则。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新思路、新途径。要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与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的总体发展结合起来;与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合理配置资源,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完善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总之,要通过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力地促进国有重点煤矿的解困和地方经济、文化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关于分离企业办学校。
据初步统计,4个国有重点煤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70所,现有在职职工12109人,离退休人员5726人,年费用支出1.32亿元(不包括各种暗补)。从调查情况看,分离企业办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是4个矿务局在分离企业办学问题上的态度都比较积极,一致要求将所办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人员、资产等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并愿意继续支付3年的办学费用;二是双鸭山、鹤岗等地方政府也曾有过为企业解困,接收矿务局学校的想法;三是在一个区域内重复办学,造成了大量的人、财、物的浪费,集中办学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我省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可以首先在解决企业办学问题上取得突破。
1、由国有重点煤矿服务指导组与双鸭山市政府和双鸭山矿务局联合组成分离企业办学工作推进组,进行试点,2月中旬开始实地工作,对双鸭山矿务局的办学情况及双鸭山矿务局分离企业办学以后对地方财政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进一步摸清底数。在周密、详实调研和充分听取双鸭山市政府、矿务局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拿出具体的分离企业办学实施方案和政策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鸡西、鹤岗、七台河3市的政府和矿务局在国有重点煤矿服务指导组的指导下,组成联合调查组于4月末之前对煤矿办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形成分离企业办学的实施意见。总的要求,鸡西、鹤岗、七台河3市分离企业办学工作必须在暑假期间完成,在此之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2、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应整体性一次移交地方政府,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中心区以外独立矿区所办的学校,如移交地方政府有困难,可由矿务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处理。矿务局自办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中心,主要为企业培养人才,可仍由企业管理。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企业应继续支付办学经费,破产企业办学经费按国务院国阅[1999]33号文件执行;其他企业办学经费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精神解决。学校移交前企业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和学校的债务由企业负责解决。
4、学校教职工的移交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中小学在分离过程中,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
(二)关于分离企业办医院。
4个矿务局目前共有医院73所,现有医务人员9010人,经费支出约1.48亿元(不包括各种暗补)。对分离企业办医院问题,应充分考虑矿区医疗工作的实际:矿区职工医疗主要是靠抹帐和挂帐方式解决,如果把医院交出去,用现钱看病,势必影响职工、家属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公伤残人员的基本医疗继而影响矿区稳定。另外,由于煤矿易出现突发事件,各矿务局相继制订了一系列创伤急救办法,各矿井也配有医疗急救站,如果医院分离出去,必将增加处理这类问题的难度。
1、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由国有重点煤矿服务指导组具体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听取所在市、矿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下半年拿出切实可行的分离企业办医院方案。
2、矿务局在市中心区办的医院可先行整体移交地方政府,以便地方政府统一配置医疗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移交后的医疗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一般可确定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3、市中心区以外的城区企业办医院是否移交,由各有关市政府、矿务局双方协商,原则上成熟一个移交一个。对一次性移交有困难的企业医院和城区以外独立厂矿兴办的医院,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4、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门诊部等卫生机构是否分离由各有关市政府和矿务局双方商定。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应继续留在企业。
5、对暂不分离的企业办卫生医疗机构,地方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纳入地方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移交地方政府。
(三)关于分离企业办“三供”和后勤服务。
各煤炭企业在今年年底前要将“三供”单位剥离出去,逐步变成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不能再吃煤炭企业的大锅饭。
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安置富余人员与分离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经济上与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并且要努力创造条件向最终分离过渡。
各矿务局应在省国有重点煤矿服务指导组的指导下,于今年年底前拿出完整的分离企业办后勤的方案。地方政府对分离企业办后勤要提供大力的支持,在资金、场地、设施以及办证照、减免税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四)关于分离企业其它办社会职能。
企业所属的一些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企业自办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机构,也应创造条件,逐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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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浅蓝◇娇茜

剥离后,能怎样?工人工资能提高,还是福利能提高!!!???

10分钟前

不做痴情狗

把业务留给社会,把人员留给企业。越减,企业负担越重

10分钟前

一只七七

剥离了,水电汽都要改造,又浪费一大笔钱,为啥不能在原有的管网上改造。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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