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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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16〕18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慈善总会: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工作“五大发展计划”,以推进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为重点,统筹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待抚恤、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突出贫困地区,着力制度创新,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推动“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一事一议帮扶脱贫一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发挥好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完善低保政策,逐步提高低保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15个贫困县农村低保标准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比例;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2018年,全省各地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开展农村低保排查工作,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确保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二)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给予及时有效救助。协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和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政策,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提高综合救助能力,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投入机制,对贫困地区特别是脱贫攻坚任务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的脱贫攻坚预期目标。(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三)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各级妇联、残联设置的联系点拓宽救助信息获取渠道,及时发现救助线索和受理申请,做到救助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完善临时救助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根据城市低保标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确保满足贫困人口应急性基本生活需求。加大综合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供养、救灾、“三留守”关爱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作用。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一事一议”办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主要成员伤亡、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居民家庭,给予及时救助,切实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救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处室,以下同)
(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加大特困供养经费投入力度,健全完善中央、省、县“三级”资金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贫困地区重点倾斜和支持,确保按标供养。加强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普查,逐人逐户建档立卡,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加强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民政部霞光计划项目扶持力度,2016年投入2000万元,完成200所无室内厕所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改造任务;2017-2018年,力争投入福彩公益金3000万元,完成所有基础设施差的福利中心维修改造,确保农村福利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改善,入住率大幅提升,符合条件的贫困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责任处室:救灾处)
(五)加大优抚对象保障力度。逐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力度,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实施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逐步提高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分类实施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落实各项住房优惠优先政策,将优抚对象住房改造纳入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项目,不断改善优抚对象居住条件。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建设,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将孤老和生活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集中保障范围,为其提供更好的医疗、养老服务。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和有劳动能力优抚对象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帮扶、就业扶持和创业指导,帮助退役士兵和优抚对象优先脱贫、率先致富。(责任处室:优抚处、安置处)
(六)加强对因灾致贫人口的生活救助工作。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不因灾致贫、返贫。进一步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县(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演练,加快推进这些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减灾救灾工作水平。落实受灾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查灾核灾机制,严格救灾资金三级联审、两榜公示和“四联单”发放流程,确保受灾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加强与扶贫部门、保险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推进灾害救助、保险理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施农业农房保险,转移灾害风险,拓宽灾害救助及损失补偿、赔偿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受灾群众灾害损失。加强与扶贫办的协调配合,对因灾导致生活贫困的受灾群众实行“一事一议”帮扶脱贫。(责任处室:救灾处)
(七)扎实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6.87万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工作,按照职责精准认定危房改造对象。加强因灾倒损农房建设,通过争取国家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资助受灾困难群众完成重建任务,健全完善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救灾处)
(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公益性养老院抚养范围。发挥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集中养老、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居家养老的作用,完善公益性养老价格和服务标准体系,制定适应贫困老人支付能力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分散供养以及其他贫困老人到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大院养老,推动农村公益性养老院抚养范围由特困供养人员向全体贫困老人、由基本生活保障向精神生活慰籍拓展,为贫困老人提供多元养老服务。创新农村贫困老人养老服务模式。2016年在20个市辖区、40个县(市)各选择10个村,每个村扶持注册一个养老协会、成立一支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试点探索“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农村老年协会+农村志愿者”的自我保障、互助养老新机制,2018年实现“一村一会”、“一村一队”全省覆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动政府定向购买养老服务。研究制定政府定向购买养老服务规划,明确购买项目、标准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资质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业发展。2016年争取政府定向购买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规划立项,2018年在全省普遍开展和落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培育,培育养老协会、养老志愿者队伍,促进政府定向购买养老服务规范化、常态化。(责任处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救灾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实施方案,2016年6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一人一档”的信息台账;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均出台配套文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和法律援助等救助范围;依托“妇女之家”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对接志愿者服务,加强监护人和留守儿童教育引导,确保留守儿童不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和不法侵害,不陷入生活和学习困境。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一步健全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救助保护机制,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全面提高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执法能力,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违法行为。(责任处室:社会事务处、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加强和改进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配合妇联组织建立贫困留守妇女台账,指导基层组织制定“一对一”帮扶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全面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配合卫生和妇联部门,做好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的“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贫困农村留守妇女技能培训、产业帮扶、就业扶持、政府购买公益岗等脱贫攻坚项目。配合妇联组织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之家”的功能,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切实丰富农村留守妇女业余时间和农闲时节的精神生活。(责任处室:社会事务处、社会救助处、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一)加强和改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加大留守老人的排查和建档立卡工作力度,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台账,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将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加大对留守老人较多的建制村养老服务大院和养老协会、养老志愿服务队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和光荣院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集中保障范围,确保农村贫困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责任处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救灾处、社会救助处)
(十二)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覆盖全省的困难残疾人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每月补贴基本生活费80元;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月补贴护理费80元,切实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制定出台《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实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困难农村留守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公平公正落实。积极协调省财政投入资金,力争2016年建成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管理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责任处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
(十三)加强慈善救助与脱贫攻坚工作的衔接。结合全省脱贫攻坚战实施的千个单位包村、万名干部进户、百万党员参与帮扶活动,制定慈善帮扶实施方案,开展定向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组织有慈善意愿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对口帮扶贫困村或贫困户。落实慈善项目,继续实施慈善助学、助医、助老、助残等救助活动,切实帮助贫困户度过生产、生活、求学和医疗难关。加大慈善资金募集力度,设立慈善扶贫专项基金,在省慈善网开设募捐专区,面向全社会募集慈善资金,确保慈善救助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处室:省慈善总会)
(十四)深化贫困地区村民自治工作。以全省村委会第十次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加强对贫困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指导,选优配强村委会脱贫致富带头人,力争达到“三高三强两满意”标准(政治素质高、文化水平高、群众威信高,带富能力强、服务能力强、治村能力强,党员群众满意、组织满意),切实增强村委会带领群众致富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优先发展与农村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大力培育、引导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协会、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十五)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贫困帮扶工作。结合全省脱贫攻坚战实施的千个单位包村、万名干部进户、百万党员参与帮扶活动,动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贫困村、贫困户对接,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智力扶贫、技术扶贫等措施,切实帮助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其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带领有劳动能力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项目增加收入的积极作用。配合发改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开展扶贫公益活动社会组织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责任处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成立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厅领导担任,组成单位为社会救助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和省慈善总会,组成人员为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立协调组,设在社会救助处,办公室组成单位各派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对接、调度督导、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抓好统筹协调,确保当地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密切工作协调。建立办公室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贯彻厅党组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相关处室每月调度1次各地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映情况,督导各级民政部门抓好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协调,认真落实省厅要求,及时反馈地方情况,做到上下协调,合力攻坚,同步推进。
(三)抓好宣传报道。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于每月底前将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情况,报送协调组。协调组要及时整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创新性工作举措、重大工作成果,以《信息专报》形式报送厅领导、省扶贫办;及时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报送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协同厅办公室,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创新举措、成果经验报送省民政厅,形成良好氛围和积极态势。
(四)落实工作责任。省民政厅相关处室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本处室所承担的攻坚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落实方案计划,明确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脱贫攻坚任务持续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脱贫攻坚的责任落实,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省民政厅将脱贫攻坚民政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内容,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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