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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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7〕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展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应坚持以下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强化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定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将发展创业投资作为扩大投资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聚力创新、支持创业,催生新的发展动能,培育一批具有爆发力和引领力的创新性增长点,为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体现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引导和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以支持实体经济、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重点方向,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促进资本与产业对接、创新与创业融合,依托我省产业优势和特色,聚焦高端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文化创意、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培养一批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投资集聚区,为在“十三五”期间构筑我省现代产业新高地,汇聚创新创业优质资源。
二、积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四)吸引各类合格投资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捐赠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创业投资,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支持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成立天使投资联盟等各类公益性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加强天使投资对优质科技资源的开发和扶助。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进创业投资领域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基金管理公司中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落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政策,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更好地发挥国有创投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做大做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拓展创业投资业务。(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有实力创业投资企业提升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先行先试优势,支持优质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提升江苏创投品牌企业的国际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人民币海外创业投资母基金。(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创业投资力度
(八)拓宽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渠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各类募资手段,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流程。(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股权债权联动扩大有效投入。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我省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与创投资本形成合力,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投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成立股债联动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加债权的综合性融资服务。(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鼓励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以预算内资金出资或通过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维护出资人权益。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加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让利幅度。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探索建立由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对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跟投的机制。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商业化创业投资母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创业投资载体功能
(十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培育与引进并重,着力培养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本省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吸引一批省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落户我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创业投资企业梯队,增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区域竞争力和资源吸引力。到2020年,全省重点培育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20家,示范企业50家,优秀团队100个。(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指导首期引导基金稳妥退出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后续创业投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探索建立省、市、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联动机制,引导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范围。落实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省及地方财政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省级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引领作用。深化南京、苏州、泰州等地金融改革创新,打造以创业投资为特色的长三角重要金融中心。支持南京江北新区在基金落户、总部设立、上市补助、人才奖励等方面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快创业投资基地建设。深入推进省创业投资示范城市、省创业投资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创建活动,实施“2251”工程(到2020年,建设20家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20家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集聚500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鼓励地方政府和园区叠加扶持政策,激发示范载体的创业投资活力,构筑产业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高地。(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多层次多领域融资对接机制。依托全省融资企业项目库,建设全省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与投资项目的高效对接。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创办创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丰富便利创业投资的案源供给。面向省内外创投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于实体经济各行业的创业投资对接活动,与全省各类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联动,举办行业沙龙、融资路演、企业推介、创业培训、股改辅导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创业投资退出通道
(十五)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作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培育优质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职能,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投向园区内初创期企业的创投股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转让退出。鼓励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集中登记托管,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创造条件。(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规范设立专业化并购基金。探索设立政府主导的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拟挂牌的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政策环境
(十七)优化监管环境。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化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工商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流程,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分析、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推动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信用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对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信用登记和绩效评价,信用信息逐步纳入省级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示创业投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违法行为公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落实扶持政策。积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人税负。落实国家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等发展。将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投资人才纳入“省双创计划”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对于规范备案和披露信息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便利,所投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培育计划。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省委组织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为促进全省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各有关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推进全省创业投资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全省创业投资发展监测分析。
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积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江苏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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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孤独空人心

民营企业的春天!感谢政府!

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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