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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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要求,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我省现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32个。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是我省优秀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的关键之举,是树立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精神的有效举措,对于增强广大市民的文化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仍然存在许多不当开发建设行为,比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度提高历史城区开发强度;“拆真古迹、建假古董”;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传统风貌遭到破坏,历史环境要素损毁严重,城市文化记忆逐渐消失。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正确处理好名城街区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自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动旅游业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凡列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有序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各级城市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好前人留下的优秀文化遗产。
二、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确定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将组织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申报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开展城市历史文化遗存普查,根据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内涵、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特色、文物古迹数量等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和现状条件,积极组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1个以上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等。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县(市)政府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核准公布。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提出,报省政府核准公布。
三、抓紧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各地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大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指导名城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四、切实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重点和难点是整体风貌,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除保护各类建筑物的形式外,还包括巷道、路面、院墙、历史遗迹、小品、河道、古井、古树等。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要尽量按原有形式修缮,对其他建筑及街道、水系等,要按照原有风貌进行环境整治,使其能充分体现传统特色和历史文脉。要积极改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在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整治中,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严格区分历史街区、传统街巷和棚户区,切忌大拆大建,要通过合理的保护和整治,使之既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又能使历史风貌特色得以保持和延续。
五、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察,将发现的问题形成督察意见,要求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适时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失去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报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文化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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