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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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3]16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一般应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选择不同的缴费比率,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统筹帐户缴费费率缴费的,享受统筹帐户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低于第1条费率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费的,享受所规定的对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的,经办机构为其设立个人帐户,享受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本条第1、第2或第3项保险的,同时可参加本项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在连续缴费4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遇到困难暂时无力缴费的,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最长可缓缴3个月,缓缴期间发生的医药费需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由基金支付;未经批准中断缴费或超过批准缓缴期,又开始缴费的,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补齐,并从开始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若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且连续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第三条中相应(1、2、3)项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年限超过10年、不足30年和25年的,应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率,计算缴费额度,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以上,方可继续享受第四条中相应(1、2、3)项的医疗保险待遇。
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可计算参保年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按赣府发[2001]32号文规定享受协保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比例交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参保年限;失业后或灵活就业后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可计算参保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上述四个参保年限中本人所拥有的年限相加,再加上补交从下岗、失业到参保缴费间隔期间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其连续缴费年限。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其参保缴费之年算起,中间不得中断缴费(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暂缓缴费的除外),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数为其连续缴费年限。连续缴费年限男超过30年、女超过25年的,从其超过年限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所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作为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或纳入个人帐户,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各统筹地区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
八、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就医、用药、报销等过程中的事务性负担。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实际,本着既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又便于基金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诊办法。同时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九、各统筹地区应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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