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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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
(2016年3月21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进程
1.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到2020年建成500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制定“先建后补、以补促建”的资金管理政策,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土地整治。把高标准农田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把每年建设任务量纳入自治区政府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2.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全区农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农牧业工程性缺水和资源性缺水问题。实施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空间格局,增加水环境容量。按照新增“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规划,结合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推进节水增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牧区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建设任务。继续实施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项目。扩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范围。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
3.大力推进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施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后续产业扶持等项目,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到2020年全区仔畜成活率保持在98%以上,大小牲畜死亡率稳定控制在1.2%以下。重点抓好牲畜棚圈改造升级工作,到2020年牧区过冬畜暖棚面积力争达到1.5平方米/羊单位。培育优势饲草产业集聚区,建立现代饲草饲料加工体系,加强饲草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饲料产业,完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到2020年全区饲料总产量达到400万吨。建设以户储为主、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小型饲草料储备库为辅、旗县大型饲草料应急储备库为补充的饲草料储备体系,增强饲草料储备能力。
4.加强现代农牧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优势作物生物育种创新中心,构建区域性地方畜禽特色种质资源创新中心。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农牧业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新品种选育、高效栽培和养殖、智慧农牧业、农机装备、农畜产品加工、农牧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加快推进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深化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公益性科研机构经费保障水平,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促进协同创新的人才流动政策。加强现代农牧业产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平台与团队建设,鼓励支持农牧业科研院所、高校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与政府和行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加强农牧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抓好绿色增产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工作。健全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的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合理设置县乡级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基本建立全区性互联互通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牧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创新创业。
5.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建立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种子储备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大力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龙头企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免仓库、晒场、加工厂房等种子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同国内外种业研发机构的合作,打造国际化种业研发中心,加快建设海南快速繁育和种子种植鉴定基地。发挥我区牛羊生产大区优势,推动牛羊种业创新发展,引导区内种畜场市场化改造,选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适应本土化生产的特色优势新品种,到“十三五”末将我区建成全国重要的牛羊种子生产输出基地。设立自治区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推进现代种业信息化、新品种试验示范网络建设。制定自治区制种保险和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等政策。大力发展牧草种业,构建现代草种产业体系,不断提高草业良种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推进农作物品种试验体系和品种审定制度改革,完善种子审定评价体系。
6.大力推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牧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骨干力量,发挥多种形式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完善财政、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增加生产性投入。优先保障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允许将集中连片整治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农田配套设施。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加大对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分级建立家庭农牧场目录,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开展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科学确定服务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牧业公益性服务。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县乡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
7.加大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力度。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完善农牧业职业教育体系,鼓励农牧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实施农牧业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专项活动,到2020年使全区农牧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涉牧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农牧业广播电视教育体系,在师资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定向培养职业农牧民。健全涉农涉牧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办学。
提高涉农涉牧领域研究生教育质量。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增加职业农牧民培养经费。实施现代青年农牧场主培训计划,组织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牧民和返乡农牧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旗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办法。
8.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加快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推动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调整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新增百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中确定的33个粮食产能大县(核心区)的扶持力度,在农田水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牧业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积极推进马铃薯主粮化开发,转变玉米“一粮独大”的种植业结构。坚持“稳羊增牛”发展思路,调整优化畜牧业养殖结构和区域养殖布局,制定千万头肉牛发展规划。启动实施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大力发展草业,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实施天然打草场培育工程,加快人工草地建设,推广草田轮作,扩大苜蓿、青贮玉米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加大旱作农业技术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林沙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种苗花卉、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
9.提升气象服务现代农牧业水平。大力发展以智能的信息获取、精准的气象预报、开放的气象服务、精细的科学管理、深度的产业融合、持续的科技创新为标志的智慧气象。加强气象为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农牧业气象观测自动化建设,健全农牧业气象服务指标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农村牧区气象防灾防御体系建设,完善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气象与保险合作,推进农牧林业保险气象服务业务发展。完善内蒙古卫星遥感应用体系,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农作物、草原生产力监测评估等示范应用,逐步向耕地质量、农业保险理赔等管理环节拓展。
二、加快推动农牧业绿色发展
10.加强农牧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制定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划定任务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占优补优,严禁毁林开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质量等别监测,建立标准化的耕地质量信息采集体系和区域性的耕地质量数据控制中心,开展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性耕作、风蚀沙化防治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耕地质量建设技术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继续抓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健全野生动物救护与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体系。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项目。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
11.加快农牧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编制农牧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规划。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和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动态变化分析。加强耕地污染监测与防治,做好残膜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耕地质量恢复技术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全面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方案,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补贴试点,到2020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实施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工程,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0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667平方公里。
12.加强农牧业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力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综合盖度分别达到23%、46%。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加大重点湿地治理力度,建立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开展退耕还湿,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强化沙漠沙地综合治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加强工矿废弃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严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利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非法占用林地,加强森林植被恢复与管理。加快推进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制度,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严禁围湖,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编制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
13.建设绿色农畜产品大区。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对“三品一标”工作的政策支持,健全农畜产品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机制,加大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力度。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推进牛羊肉、乳产品等优势畜产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惩各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加强基层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培育职业化检查员,扩大抽检覆盖面。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规范畜禽屠宰管理,支持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和兼并重组。强化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防控和边境、口岸及主要物流通道检验检疫能力建设,严防外来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创建国家和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行动。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将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促进农牧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4.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提质增效。加强农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提高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增强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能力。提升农畜产品初加工水平,改善农畜产品贮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和运销等设施条件,实现减损增供增效目标。加强特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积极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中小乳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支持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升级,建设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加工厂。支持羊绒加工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发展精细加工,拓展产品结构,消化玉米库存。支持马铃薯加工企业开发主粮化产品。
15.加强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加快区域物流节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流通骨干网络,加强粮食等重要农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善跨区域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标准化示范,实施特色农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动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加快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农村牧区互联网提速降费。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牧区电商服务,健全农村牧区电商服务体系。制定适应农村牧区电商发展的农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引导和支持特色大宗农畜产品在国内知名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办好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在运营北京、上海绿色农畜产品精品馆的基础上,向二线城市和人口集中的城市延伸,完善“电商销售+展示展销+零售体验”的运营管理模式,逐步构建起覆盖全国的绿色农畜产品销售网络,助推我区绿色农畜产品走向全国市场。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机遇,加强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农牧业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努力使内蒙古更多绿色农畜产品走向世界。
16.大力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以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牧业、农耕体验、乡村牧区手工艺、庭院经济、家庭旅游接待等产业为重点,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制定扶持休闲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开展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打造一批最美休闲乡村、农事田园景观、休闲农庄(牧场、渔场),开展休闲农牧业特色村、特色景观名镇(村)、星级接待户、特色家庭旅游线路等创建推介活动。扶持农牧民发展休闲农牧业合作社,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牧民参与度高、收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积极探索大旅游景区带动、“公司+农牧户”、集体推进等旅游发展组织模式,推动农村牧区旅游开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各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休闲游、农家乐、牧家游条件的重点嘎查村开展道路硬化、停车场、村容村貌改造、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力争建设1000个左右农家乐、牧家游重点嘎查村。
17.完善农牧业产业链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载体,推动生产要素跨界配置、集聚优化,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增收链,促进农牧业产加销紧密衔接、贸工农有机结合。实施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引导龙头企业通过保底价收购、利润返还、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创新发展订单农牧业,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入股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对利益联结紧密、守信履约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项目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合作社可采取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统一经营成员土地,采取“租金保底+盈利分红”等方式,保证合作社成员基本收益。加强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18.加快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到2016年基本完成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十个全覆盖”任务。建立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创新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加快乡村公路建设,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部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提升边远农村牧区风光互补供电等级,提高农村牧区电网供电质量。
19.提高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完善农村牧区校舍安全和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拓宽教师补充渠道,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实施面向农村牧区的县域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办好农村牧区特殊教育。深入实施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专项计划,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提高农村牧区学生上重点高校比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改进农村牧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牧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牧区妇女在财产分配、婚姻生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让女性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财产性收入、金融资源。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和供养托养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牧区集中养老模式。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项目,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加强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牧区快递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嘎查村直接通邮。
20.深入开展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工程建设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体现农村牧区特点,保留乡村风貌,继续推进新农村新牧区示范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农牧民幸福家园。科学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提升民居设计和建设水平,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统筹实施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与“十个全覆盖”、脱贫攻坚等重点民生工程,完善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启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试点。继续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大力实施街巷硬化、村屯绿化、村庄亮化、村内净化、卫生保洁等项目。按照“镇村同治”的思路,从2016年开始每年支持20个左右旗县、40个左右苏木乡镇连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扩大连片整治范围,“扩权强县”试点旗县要率先开展这项工作。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逐步把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公司一体化建设运营机制。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旗县、村镇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模式。
21.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牧民工市民化。健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稳定并扩大外出农牧民工规模,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十三五”期间,农村牧区转移就业人数每年达到245万人以上,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的不低于80%。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牧区服务业,加快培育特色小城镇,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增强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能力。加大对农村牧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鼓励各地设立农村牧区妇女就业创业基金,加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力度,加强妇女技能培训,支持农村牧区妇女发展庭院经济和家庭手工业。在政府实施的普惠性培训项目中,妇女参训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实施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组织实施“春潮行动”,开展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妇女及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十三五”期间每年培训13万人以上,到2020年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加快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落实和完善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2.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多措并举,确保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6个自治区贫困旗县全部摘帽,到2020年全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31个国家贫困旗县全部摘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2016年减贫21万人、10个以上贫困旗县摘帽。扎实抓好建档立卡工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措施,逐户逐人分类扶持。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等重点工程。加大扶贫投入,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十三五”时期力争调动扶贫资金800亿元以上。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脱贫攻坚考核督查问责,压实贫困旗县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责任。
五、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
23.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牧民利益并重,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启动实施羊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大重要农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实施科学储粮设施研发投放工程,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支持的方式,分批集中向社会投放更加适合我区农户使用的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合理确定粮食、肉类等重要农畜产品储备规模,落实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执行新增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加强储备粮监管。优化区域布局和储备粮品种结构。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落实国家重要农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落实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拓筹资渠道,探索期货经营、“粮食银行”“互联网+”等经营方式,发展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
24.健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投入持续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投入,坚持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转换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金融资本和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改进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切实提高涉农资金投入绩效。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完善畜牧业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农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国家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16年,自治区成立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并在盟市、旗县设立分支机构,形成覆盖全区的农牧业融资担保体系。
25.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牧区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降低融资成本,激活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链条,确保农牧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涉牧贷款比例不断提高。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旗县和苏木乡镇延伸机构和服务,打造“助农服务点”升级版,大力发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站。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补贴、贴息等政策,对发放涉农涉牧贷款平均月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域金融机构(含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继续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含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进行补贴。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牧户小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信贷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引导相关金融资源投向农牧业。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上浮标准。推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完善三农事业部功能,根据农牧业生产特点延长农牧业贷款周期,为农牧户和相关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探索“三农三牧”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鼓励互联网移动金融助推“三农三牧”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和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林权和农机具抵押贷款规模和范围,开展大宗农畜产品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加快建成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三农三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绩效考评制度,将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指标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26.健全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为主导、商业性农牧业保险为补充,扩大覆盖范围,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主要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牧区牛羊保险试点。继续抓好露地蔬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地发展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探索实施牧区牛羊气象指数灾害保险,降低养殖环节自然风险,逐步实现政府从应急救灾向市场化防灾减灾转变。探索开展主要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补贴试点。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农牧业补贴、涉农涉牧信贷、农畜产品期货和农牧业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农牧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牧户信用保证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支牧融资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7.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牧场确权承包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土地等农村牧区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坚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积极探索土地草牧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6年开始,将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具备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力争2-3年完成登记和发证任务,列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改革,继续抓好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加快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牧区产权市场化流转交易。加强旗县、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8.深化农垦改革。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社企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推动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发挥农垦独特优势,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升级,积极培育规模化农牧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设成为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示范基地。统筹编制地方和农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农垦纳入惠农惠牧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
29.深化水利改革。推进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与责任,多渠道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全区大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调整,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水权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开展盟市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在有条件的灌区开展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
30.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销等“保姆式”“菜单式”全程社会化服务,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牧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基层网点信息化改造,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打造“智慧农资”平台。壮大农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内蒙古农畜产品交易中心,开展以农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密切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加强行业指导,推进依法治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31.深化林业改革。坚持政企事分开原则,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和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区改革任务。稳步推进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创新林权流转机制和方式,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好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推动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扩大森林、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试点范围。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
32.强化“三农三牧”工作组织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三牧”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以更大决心、下更大气力加快补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农村牧区工作综合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牧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注重把熟悉“三农三牧”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盟市、旗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加大对“三农三牧”领域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领导“三农三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农牧民群众的长效机制。强化对“三农三牧”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3.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1+3”制度体系,统筹谋划农村牧区党建工作,进一步夯实党在农村牧区执政的组织基础。旗县党委要发挥好“一线指挥部”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牧区基层党建工作问题。建立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党委书记抓农村牧区基层党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坚持开展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加强嘎查村党组织建设,选好配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从严加强农村牧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抓好嘎查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456”工作法,全面推行“党员中心户+协会”党建模式,抓好“五级示范抓引领”等工作。强化嘎查村干部待遇保障、基层党组织经费保障和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保障。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对农牧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
34.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苏木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全面推广嘎查村民主管理“532”工作法,加强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的监督。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实践,探索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牧区社区治理结构。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加强农村牧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推进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牧区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农村牧区不良风气专项治理,整治农村牧区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等突出问题。依法打击扰乱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35.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基层大讲堂、文化墙、宣传栏等阵地,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农牧民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教育,倡导契约精神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农牧民文明素质和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着力开展“乡风文明大行动”,推进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和新乡贤文化。保护和传承具有民族特色的农耕文明、草原文明,加强农村牧区文化遗产保护,广泛开展具有乡土特色的文化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事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抓好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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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 ̄致命

文章写的很长,没有一点实际的东西

30分钟前

葒菏岸の剀噜,

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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