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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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次阅读 2024-10-05 14:15:19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法
(2016年11月8日 厅发〔2016〕27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央《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各盟市、贫困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摘帽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地区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五条 督查巡查结果作为盟市、贫困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督查情况。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
(二)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减贫任务完成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
(五)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京蒙扶贫协作、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等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扶贫办按照年度督查计划,提出具体督查任务,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建督查组;
(二)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三)督查组深入被督查地区和部门单位开展实地督查;
(四)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部门单位,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地区和部门单位通报督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对有关地区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贫困旗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旗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扶贫办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巡查建议。
(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组建巡查组。
(三)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四)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提出处理建议。
(五)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盟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各盟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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