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78次阅读 2024-09-18 13:54:18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3〕5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函〔2013〕16号)精神,现就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职能的,不划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做好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班子。县编办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审核报批阶段(2013年12月中旬前完成)。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县编办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底前完成)。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将分类工作情况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好自查工作。同时,县编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编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分级实施,按规定程序报批。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