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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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陕西省文化厅2004年8月31日陕文办[2004]21号印发,200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各单位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检、人事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各处(科)室、门面房租赁户,应当层层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单位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保证综合治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处(科)室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召集领导班子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切实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研究解决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
(五)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七)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社会治安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制定单位综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组织指挥、督促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研究处置重大治安问题;
(三)调查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或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策;
(四)负责处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上一级领导机关在研究决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当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明确本人在任期内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一方平安的目标和任务。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述职报告时,必须有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 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厅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一次抽查,年终全面检查。
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时,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填写《陕西省文化厅治安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表》,将考核情况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在年终对单位进行目标考评时,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占比重,由厅综治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向上一级文明办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时,要征求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省文化厅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之间,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和部门之间,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成若干具体目标,尽可能量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以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应当就其执行责任书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省文化厅给予嘉奖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视情况还可以通过上级综治领导机构给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晋职晋级的建议。
(一)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责任人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本单位或部门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
(三)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
(四)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工作经验被全国、全省推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
(一)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单位可以处理的问题,但不采取积极主动态度及时处置,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演、停课、较大规模的群众性上访、封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故或其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五)单位未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蒋实责任事项,导致重大案(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条 否决的内容:
(一)被授予“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单位任职满六个月的第一、第二治安责任人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受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选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或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改变治安面貌之前,取消该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上述单位治安面貌改变与否,由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检查、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治安责任人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在内部通报,以扩大教育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究,依据查究结果,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就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
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考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治安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积极调查落实情况,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98]7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治安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奖惩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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