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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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次阅读 2024-07-02 13:25:38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由国家金库深圳市罗湖区代理支库(代理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库”)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各征收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所辖各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和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五条 罗湖支库根据银发〔2005〕387号文规定,分别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待结算财政款”科目下各开立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2061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1413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
第六条 为了便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对辖属各税收征收机构待缴库税款的管理,确保税款收缴、入库账务清晰和及时缴库,罗湖支库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辖属各税收征收机构明细账,将收到纳税人待缴库税款与各税收征收机构核对相符后,当天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专户。“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七条 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于异地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国家金库深圳市罗湖区代理支库,“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罗湖支库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入“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罗湖支库代理银行办理结汇,“汇款摘要”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银行收款当天办理结汇并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税款划入“待缴库税款”专户。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通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方式缴纳税款的,罗湖支库收到票据和进账单(进账单备注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后予以入账处理;
2.按照深圳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入账处理。
3.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罗湖支库在收到待缴库税款,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税款相关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银行通知相应税务机关,税款相关信息包括付款人、收款人、纳税人、原币金额、结汇汇率、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等,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时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同时,罗湖支库根据与税务机关的约定,定期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通过银雁公司送至税务机关。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罗湖支库电话、传真或网上银行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罗湖支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将“待缴库税款”专户相应待缴税款划至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在缴款书回执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在收据联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附表1)、票据登记簿(附表2)。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银行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罗湖支库对账。
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月度终了,罗湖支库按税务机关编制待缴库税款专户及分账户的对账单(附表3)并附上账户的月结清单,与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税务机关收到对账单后,于3日内向罗湖支库返回对账回单,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罗湖支库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报分库,由分库转交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年末余额为零。在年终5日前,“待缴库税款”专户仍有账面余额的,罗湖支库应打印专户分户账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专户分户账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按账面余额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对于年终5日内收到的款项,罗湖支库、税务机关应及时联系,在年终日结账前扫数缴库。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缴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为纳税人转移资金;
(二)擅自改变税款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三)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理国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二)明知税务机关有违反规定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处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通过横向联网处理后,相关数据和凭证的传输依照横向联网系统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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