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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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沈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财政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贴息方式。
第六条 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小企业创业基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对市政府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择优予以资金支持,用于增加其资本金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完成贷款担保任务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市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项目招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开发、国内经济协作等大型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国内外会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布展、展位)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及在境外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服务所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要求提供地方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同一年度项目不重复支持,企业可择优选择支持方式。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
(三)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
(四)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进行项目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及决算汇总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编制决算。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实施项目。
(二)落实项目责任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按照产业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四)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每年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提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沈阳市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有关规定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经审核认定的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审批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产业资金规模编制预算,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已确定项目和金额的,市财政局严格按相关政策和标准审核后办理支出;对审批后已确定支出方向、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提报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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