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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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2:57:46 449次阅读
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2号),及《市政府关于批转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锡政发[2002]156号)精神,建立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老年活动及老年教育事业。
第三条 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由老年活动、老年教育两项经费构成。市及各市(县)、区财政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和1元的标准,在预算内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
第四条 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书画、摄影作品展、体育比赛等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二)实施老年人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举办重阳节(敬老日)系列活动;
(四)春节及重阳节走访慰问困难老人和百岁老人;
(五)对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包括经常性补贴及专项补贴。经常性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提供为老服务所需的设备维修费用、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日常支出;专项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及设施完善。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老年学会、老年书画、摄影、体协、科协、医协等老年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开展老龄事业政策调研、举办各项老年文体活动;
(七)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薄弱的镇、街道、村、社居委等基层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鼓励和扶持;
(八)根据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市及各市(县)区老龄委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活动。
二、老年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老年大学、老年远程教育、基层辅导站等老年教育机构给予适当办学补贴;
(二)对老年教育设施购置给予专项补贴;
三、老龄工作经费,应在当年老年活动、老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20%的比例内开支,主要用于:
(一)老龄工作会议经费,包括主任、成员、联络员会议及各市(县)区老龄办负责人例会、老年教育工作会议;
(二)老龄工作争先创优评比表彰经费及老年教育评比表彰经费;
(三)老龄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经费;
(四)老龄工作学习交流、宣传、调研及老年教育调研费用;
(五)老龄工作干部培训及老年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每年由市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根据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的安排总量和使用范围编制明细项目预算,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执行。
第六条 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市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必须设置“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分类明细账进行专户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末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第七条 市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社保处??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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