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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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
(烟政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务求实效;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
(二)标准要求。通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三)目标任务。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自2015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到2019年末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的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通过5年努力,规范化公司制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前列,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市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到20%以上,全市经济实力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1.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2.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3.落实相关税费缓免缴政策。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按税法规定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给予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支持。市金融办要尽快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意见》(烟政办发〔2014〕53号),会同市财政局设立市级资本市场开放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
2.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支持。
(三)强化社会管理支持。
1.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协调解决难题。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困难,由县市区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协调解决。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县市区联席会议提请市联席会议协调。
(四)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1.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改制企业发展,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改制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支持改制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有效对接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改制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3.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要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开展合作,为改制、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改制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烟台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规模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改制工作总体的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改制工作,分别会同市金融办设立改制推进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推动改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搞好指导服务。市金融办负责编制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指导材料,加强对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的指导服务。积极组织企业与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等开展对接活动,建立改制服务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对执业情况予以通报,促进中介机构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服务。
(三)设立行政许可专门窗口。市、县(市、区)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门窗口”,暂定5年,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并限时办结。申请企业办理改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持同级金融办出具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
(四)加强督查落实。建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定期调度、通报、督查制度,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县市区推动规模企业改制工作按月进行调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
(五)营造规范改制良好氛围。加强对改制工作的培训宣传,激发各级、各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积极性。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开展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研究制定规模企业改制规划、考评措施,对企业改制工作成效予以督查通报。协调解决全市规模企业改制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规模企业全面对接和利用资本市场。
二、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配套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国资委、统计局、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办、中小企业局、畜牧兽医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烟台保监分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单位明确一名处级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全市规模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等工作。定期通报改制工作成效及对接资本市场情况。协调推动金融对企业改制的支持工作。组织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和推动工业规模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改制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技术改造等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推动服务业规模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四)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
(五)市财政局。制定企业改制财政支持政策和落实资金。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等问题。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改制企业在人才资源培育、引进和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解决企业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七)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落实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改制企业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便捷服务,按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九)市农业局。指导和推动农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协调落实涉农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十)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和推动海洋渔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协调落实海洋渔业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十一)市林业局。指导和推动林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协调落实涉林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十二)市商务局。指导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协调落实改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方面管理工作。
(十三)市环保局。协调落实与企业改制有关的项目环保审批工作。
(十四)市国资委。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制定加快国有规模企业改制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国资管理工作。
(十五)市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六)市工商局。对改制企业开辟工商登记管理绿色通道,提供企业登记情况和改制情况,协调落实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协调设立统一受理改制窗口事项。
(十八)市中小企业局。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研究提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的具体措施。
(十九)市畜牧兽医局。指导和推动畜牧企业的改制工作,协调落实畜牧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二十)市国税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税收优惠支持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
(二十一)市地税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税收优惠支持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
(二十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企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必要时对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改制给予“窗口指导”。
(二十三)烟台银监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重组问题,协调指导银行机构为改制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做好信贷审批工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二十四)烟台保监分局。协调推动保险机构制定保险计划,为改制企业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协调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改制企业和项目。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上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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