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88次阅读 2024-09-18 12:30:29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
(云科奖发〔2002〕12号)
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委、办、厅、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进一步繁荣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表彰在开拓发展我省技术市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制定了《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云南省技术市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表彰在开拓发展我省技术市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分设集体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集体奖每届不超过20个,个人奖每届不超过20名。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集体奖奖金为4000元,个人奖奖金为2000元。
第三条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奖励范围如下: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二)从事技术市场立法、执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从事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宣传报道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四)在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以及运用技术市场机制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五)在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集体奖:(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中,全年完成横向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技术性收入在50万元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经济效益较好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利税100万元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经济效益较好的。
(三)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开展信息传递和技术中介服务,每年向社会及企业提供大量有价值科技信息,促成较多技术合同成交的。
(四)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在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成果、优良品种到农村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迅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
(五)建立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培育本地技术市场,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培训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的;积极组织本地区的技术贸易活动,使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在规模、结构、制度和管理上有创新,取得较大发展的。
(六)在本地区建立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在统计分析、评价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
二、个人奖:(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从事技术中介服务,促成多项技术成果成交,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使技术成果得以顺利实施,使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成果和优良品种推广到农村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方面,发表论文或在报刊上发表宣传、介绍、评述技术市场发展动态的文章,产生良好影响的。
(五)在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在统计分析、评价方面有重要创新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推广、转化的技术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政策相违背的;
(五)其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设立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市场金桥奖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认真填写《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申报书》,并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可在申报期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有效。
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须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核准授奖。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制定的《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收藏

评论

残歌

转发了

8小时

防御塔用洞察

转发了

5天前

  ら单音の旋。

虚拟成果太多,对科技进步价值不大!

10天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