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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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辽委发〔2013〕9号 2013年5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区经济发展,现就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城区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城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原则。按照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要求,科学调整经济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城区执行力,改善和加强市级宏观经济管理。
2.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放权的重点集中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和城市管理等审批权限方面。放权的标准是使城区能够自主定项目、建项目,提高城区自主发展经济的能力。
3.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建立起权责明晰、责随权移、财随事转、人随事走、各尽其责的管理机制。放权同时,各市要出台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相结合,放权和让利相结合。
4.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放权形式,扩大放权范围,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放权,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运转平稳。
三、向城区放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除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行使的权限以外,将其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区。赋予所有城区与县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赋予与上述功能区合署办公的城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法律法规明确不能由城区政府直接行使的权限,各市可以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给城区。市直部门要前移审批终端,减少受理层次,加强集中受理、直接受理和一线受理,提高审批效率。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除楼堂馆所及国家禁止的项目外,由城区政府全部行使自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审批。
2.规划管理。在城市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化城区政府的规划执行权。
3.土地管理。行使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行使市级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等权限。
4.环境保护管理。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必须由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污染类项目及跨区域影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辖区内对其负责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权限;辖区内非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权限。
5.建设管理。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权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权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权限;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审批权限;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
6.城市管理。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权限;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改变设施许可权限;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权限;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权限;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权限。
7.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市、区分成方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市与区共享。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相对应的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
四、配套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各市要将全部政府性财力纳入预算,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收支划分,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收入,要根据市与区事权划分情况,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城区;要继续加大对城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不断增强城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市级完善财政体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合理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各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放权改革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区机构和人员编制。既要确保职权有人接、工作有人干,又要防止出现人员膨胀。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向城区放权,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2.强化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相关部门要对下放权力的运行实施严格监督和指导,确保依法执政和科学行政,确保各项权力规范运行。要制定权力运行规范、标准和监管办法,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对违规用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向城区放权工作要纳入省对市年度绩效考评。
3.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层级,整合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各市要进一步推广和加强“一站式”审批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统一互联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和政务信息公开。
4.优化垂直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在放权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垂直管理部门与所在城区的工作衔接机制。扩大城区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调配任免、年度考核,应征求所在城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附件:向城区放权指导目录
附件
向城区放权指导目录
┌──┬────────┬──────┬───────────────────┐
│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直接下放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 │权限 │ │发(2004)20号)二、(一)政府仅对重大│
│ │ │ │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 │ │ │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
│ │ │ │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
│ │ │ │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 │ │ │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
│ │ │ │、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
│ │ │ │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
│ │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
│ │ │ │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八)下│
│ │ │ │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
│ │ │ │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
│ │ │ │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全省投资项目备│
│ │ │ │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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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辽宁省企业投资│委托下放(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
│ │项目核准目录》中│是《辽宁省企│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四)下放│
│ │规定的市级或县级│业投资项目核│项目核准权限。对于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
│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准目录》中,│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规定由│
│ │权限 │规定由市级政│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政府投资│
│ │ │府投资主管部│主管部门除对省内跨地区、跨流域,需省里│
│ │ │门核准的项目│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准外│
│ │ │,市级保留核│,其佘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
│ │ │准权。凡是规│管部门核准。附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 │ │定市级或县级│准目录》简要说明(五)省市两级核准权限│
│ │ │投资主管部门│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省资源平衡、经济布│
│ │ │核准的项目,│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
│ │ │核准权下放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
│ │ │城区。) │目下放到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凡是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 │ │ │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标明市级│
│ │ │ │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
│ │ │ │限划分由市政府自定。第九项规定,除国家│
│ │ │ │和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他城建项目(包括│
│ │ │ │房地产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 │ │ │门核准。第十项规定,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
│ │ │ │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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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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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楼堂馆所及国家│直接下放 │1.《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 │禁止的项目外,由│ │(暂行)》(辽发改发〔2006〕40号)二、│
│ │城区政府全部行使│ │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
│ │自行投资项目的审│ │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
│ │批权限 │ │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 │ │ │准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
│ │ │ │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范围内应省政府投│
│ │ │ │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
│ │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
│ │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委员会审批)。│
│ │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
│ │ │ │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四│
│ │ │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
│ │ │ │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 │ │ │”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地│
│ │ │ │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
│ │ │ │2.《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
│ │ │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
│ │ │ │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
│ │ │ │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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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鼓励类、允许类外│委托下放 │《辽宁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
│ │商投资项目核准权│ │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
│ │限 │ │10〕1134号)第二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 │
│ │ │ │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
│ │ │ │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
│ │ │ │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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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委托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增资、合同、章│ │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 │程审批 │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
│ │ │ │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
│ │ │ │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
│ │ │ │查批准机关批准。 │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 │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十二条外 │
│ │ │ │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
│ │ │ │)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
│ │ │ │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
│ │ │ │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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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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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委托下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增资、合同、章│ │(2001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
│ │程审批 │ │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
│ │ │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
│ │ │ │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
│ │ │ │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
│ │ │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 │,开始营业。 │
│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 │ │ │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 │
│ │ │ │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
│ │ │ │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
│ │ │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对外贸易│
│ │ │ │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 │ │ │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
│ │ │ │称审批机构。 │
│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
│ │ │ │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
│ │ │ │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 │ │ │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
│ │ │ │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
│ │ │ │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
│ │ │ │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
│ │ │ │准。 │
│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
│ │ │ │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 │ │ │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 │
│ │ │ │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 │ │ │府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 │ │ │、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
│ │ │ │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 │ │ │、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
│ │ │ │准。 │
│ │ │ │7.《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
│ │ │ │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二、原 │
│ │ │ │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
│ │ │ │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
│ │ │ │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 │ │ │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以│
│ │ │ │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
│ │ │ │开发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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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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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城市统一规划的│委托下放(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 │指导下,核发建设│城市规划管理│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
│ │项目选址意见书、│部门派驻机构│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使)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
│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 │许可证,强化城区│ │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 │政府的规划执行权│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
│ │ │ │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
│ │ │ │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 │ │ │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
│ │ │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
│ │ │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 │ │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 │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 │ │ │划许可证。 │
│ │ │ │2.《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 │ │2013年省政府令第276号)第六条选址意见 │
│ │ │ │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
│ │ │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
│ │ │ │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
│ │ │ │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
│ │ │ │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
│ │ │ │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部│
│ │ │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由共同上一级域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 │ │ │书。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
│ │ │ │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
│ │ │ │见书。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
│ │ │ │下一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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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使一级土地开发│委托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 │职能,负责辖区内│ │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
│ │集体土地征收的组│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
│ │织实施,逐级上报│ │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批准权限的政府│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
│ │批准 │ │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 │ │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
│ │ │ │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 │ │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
│ │ │ │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
│ │ │ │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 │ │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 │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
│ │ │ │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
│ │ │ │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
│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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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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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使一级土地开发│委托下放 │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 │职能,负责辖区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
│ │集体土地征收的组│ │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 │织实施,逐级上报│ │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
│ │有批准权限的政府│ │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 │批准 │ │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 │ │ │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征地补│
│ │ │ │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 │ │ │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 │ │ │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 │ │ │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
│ │ │ │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
│ │ │ │督。 │
│ │ │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 │ │ │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 │ │ │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
│ │ │ │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
│ │ │ │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
│ │ │ │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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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使市级拆迁成本│委托下放 │(一)拆迁成本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 │审核、土地资产处│ │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
│ │置和登记发证等权│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 │限 │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
│ │ │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 │ │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 │ │ │作。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 │ │,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 │ │ │(二)土地资产处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 │ │ │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
│ │ │ │的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1〕84│
│ │ │ │号)一、审批权限划分(二)下列土地资产│
│ │ │ │处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1.经省政│
│ │ │ │府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土地│
│ │ │ │资产;2.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外的中、省直│
│ │ │ │企、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土地资产;3.其他改│
│ │ │ │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
│ │ │ │组建境内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资产;4.以授│
│ │ │ │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
│ │ │ │土地资产。(三)其他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
│ │ │ │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 │
│ │ │ │(三)登记发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 │ │ │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 │
│ │ │ │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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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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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使市级拆迁成本│委托下放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
│ │审核、土地资产处│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 │置和登记发证等权│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
│ │限 │ │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证书,确认使用权。2.《土地登记办法》(│
│ │ │ │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土地登│
│ │ │ │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
│ │ │ │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 │ │ │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
│ │ │ │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
│ │ │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
│ │ │ │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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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直接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定的必须由省辖市│ │主席令第22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 │以上环保部门负责│ │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
│ │审批的污染类项目│ │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
│ │及跨区域影响的项│ │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
│ │目外,其他项目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 │权限 │ │书。 │
│ │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 │ │ │定)(2009年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第五 │
│ │ │ │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 │ │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
│ │ │ │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
│ │ │ │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一│
│ │ │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
│ │ │ │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
│ │ │ │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
│ │ │ │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 │ │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
│ │ │ │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
│ │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
│ │ │ │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 │ │ │审批规定》(辽环发〔2005〕5号)第六条 │
│ │ │ │、第九条规定,除化工、染料、农药、印染│
│ │ │ │、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
│ │ │ │电镀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地级市环境保│
│ │ │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项目由市政府│
│ │ │ │确定市、区分级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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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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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辖区内对其负责审│直接下放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批项目竣工环保验│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国│
│ │收权限 │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
│ │ │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
│ │ │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
│ │ │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
│ │ │ │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 │ │ │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
│ │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
│ │ │ │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 │ │ │收。 │
│ │ │ │2.《建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 │ │ │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 │
│ │ │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 │ │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 │ │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
│ │ │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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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辖区内非重点排污│直接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
│ │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00年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
│ │核发和监督管理权│ │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 │限 │ │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 │ │ │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
│ │ │ │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 │ │ │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
│ │ │ │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
│ │ │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 │ │ │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
│ │ │ │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
│ │ │ │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 │ │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 │ │》(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四条向水 │
│ │ │ │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
│ │ │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
│ │ │ │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
│ │ │ │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 │ │ │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
│ │ │ │及限期治理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 │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 │ │ │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
│ │ │ │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
│ │ │ │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
│ │ │ │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
│ │ │ │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
│ │ │ │护部门制定。 │
└──┴────────┴──────┴───────────────────┘
┌──┬────────┬──────┬───────────────────┐
│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
│12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直接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
│ │监督和竣工验收权│ │令第46号)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 │限 │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 │ │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 │ │ │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 │
│ │ │ │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
│ │ │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 │ │ │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 │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 │ │ │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
│ │ │ │2009年修正)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 │ │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 │ │ │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 │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 │ │ │工作。 │
│ │ │ │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 │ │ │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
│ │ │ │43号)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 │ │ │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 │ │ │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县级│
│ │ │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 │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 │ │ │5.《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 │ │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
│ │ │ │2000〕13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 │ │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
│ │ │ │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
│ │ │ │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
│ │ │ │案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
│ │ │ │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建设单位应│
│ │ │ │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
│ │ │ │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
│ │ │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 │ │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 │ │ │6.《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 │ │ │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 │
│ │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 │ │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
│ │ │ │管理工作。 │
├──┼────────┼──────┼───────────────────┤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委托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虢ㄖ?法》(2011年主席│
│ │证核发权限 │ │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
│ │ │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 │ │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 │ │ │工许可证。 │
│ │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
│ │ │ │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 │ │ │、装修装饰和与 │
└──┴────────┴──────┴───────────────────┘
┌──┬────────┬──────┬───────────────────┐
│序号│权限内容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
├──┼────────┼──────┼───────────────────┤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委托下放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 │证核发权限 │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单位在开│
│ │ │ │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 │ │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 │ │领取施工许可证。 │
│ │ │ │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 │ │》(辽住建发〔2010〕17号)第二条我省行│
│ │ │ │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
│ │ │ │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 │ │ │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
│ │ │ │行分级管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
│ │ │ │建设单位向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
│ │ │ │可证。 │
├──┼────────┼──────┼───────────────────┤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下放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 │监理合同备案权限│ │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 │ │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 │ │ │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 │ │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
│ │ │ │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 │ │ │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 │
│ │ │ │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 │ │ │管部门备案。 │
│ │ │ │2.《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
│ │ │ │》(辽住建发〔2011〕30号)第三条省建设│
│ │ │ │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 │ │ │,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
│ │ │ │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
│ │ │ │的办理与监督管理。 │
├──┼────────┼──────┼───────────────────┤
│15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委托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标相关审批权限 │ │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 │ │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 │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 │ │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 │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 │ │ │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 │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
│ │ │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 │ │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 │ │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3.《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省│
│ │ │ │政府令第160号)第四条省、市、县(含县 │
│ │ │ │级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 │ │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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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栀庚

我行我素,好事向前冲,无利不起早

10分钟前

狂龙军团

就不能一下子整到位。

10分钟前

wǒ⒈無s處

应该好好调研一下

3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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