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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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次阅读 2024-06-30 11:33:51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内分支局,下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以下称被检查人)开展综合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与人民银行职责有关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检查,是指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整合检查职能和检查资源,组织多个执法职能部门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集中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人的下列行为开展综合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一)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行为;
(七)执行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执行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
(十一)执行金融信息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执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由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检查,可以采取由分行组织全省统一检查,或者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自行组织检查的方式进行。第二章 综合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应当根据上级行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合理制定综合检查计划,统筹安排综合检查工作。
第八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根据综合检查计划,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送达综合检查通知书,告知综合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时间、要求、检查组成员等事项。
第十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业务数据、自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外汇检查证)和综合检查通知书,并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听取被检查人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综合检查进场记录和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被检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
(三)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
(四)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被检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
(二)及时提供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业务资料等;
(三)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被检查人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综合检查联络事宜,全面协调配合综合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调阅资料清单,并指定专人进行整合汇总,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被检查人证明的检查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盖章。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并由被询问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检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和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检查人员在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按照综合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结束现场检查。如需延期,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人。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结束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及时制作项目检查事实认定书,交检查组组长审核汇总,形成综合检查事实认定书,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前款规定的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将综合检查事实认定书送达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对综合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综合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在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制作综合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检查意见书的,经派出行行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前款规定的综合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综合检查意见书经派出行行领导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被检查人,可以将综合检查意见书抄送其上级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应当根据综合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及时、全面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整改报告。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对被检查人的整改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及重大风险隐患的被检查人,可以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建议被检查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内分支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综合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检查人员在综合检查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人拒绝或者阻碍综合检查、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综合检查意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内分支局参加综合检查的,依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职能部门,是指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职能部门,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支付结算、科技、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外汇管理、反洗钱、清算等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0年湖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标准(试行)
考评项目、内容最高分值评分标准自评分评估分一、共性指标(共五大项,6个指标,指标对所有被评估机构都适用,指标总分值40分)(一)信贷投放总量适度、节奏平稳6(1)金融机构按照合理均衡投放原则按季分解全年贷款计划数,做到均衡投放的得6分,季度贷款投放不均衡,出现大起大落现象并且无合理原因的每次扣1.5分,扣完6分为止。 (二)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6(2)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主要是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并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报备材料要包括产品介绍、贷款流程、典型案例及实施效果等内容。每报备1个得1分,最多得4分;有专门的经验总结材料的得0.5-2分。 6(3)积极宣传、推广金融新产品、新模式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3分。 (三)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6(4)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自主创新导向行业加大投入力度,信贷结构调整有效果的得1-6分;对“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占比超过去年的扣2分。 (四)信贷政策传导与反馈10(5)金融机构按要求贯彻落实人行各项信贷工作指导意见,并及时向人行报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反馈政策信息、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得10分。具体每项工作有措施有效果且及时反馈的得1分,有措施有效果但未及时反馈的扣0.5分,无措施无效果且不及时反馈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分值不足或超过10分最终分值折算为10分) (五)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6(6)履行社会职责效果突出得到地方政府表彰或主要媒体宣传报道的得0.5-3分;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比年初下降的得3分,不良贷款绝对额不降反升的扣0.5-1.5分,占比不降反升的扣0.5-1.5分。 二、个性指标(共七大项,33个指标,指标总分值为165分。被评估金融机构从中选择10个指标作为被评估内容,实际评估分值为50分)(六)信贷支持“三农”(30分)1、涉农贷款占比和增幅5(7)涉农贷款余额在本行全部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去年得2.5分,增速高于本行全部贷款增速的得2.5分。 2、支持农业龙头企业5(8)金融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3、支持粮棉油企业5(9)为粮棉油生产、流通、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有措施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4、林权抵押贷款5(10)加快涉林信贷产品开发研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5、探索水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5(11)探索发放水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6、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县域城镇化建设5(12)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含农田水利建设)或县域城镇化建设方面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七)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5分)7、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和增幅5(13)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在本行全部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去年得2.5分,增速高于本行全部贷款增速的得2.5分。 8、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5(14)当年对从未发生信贷关系的小企业培育成贷款客户的得1分,达到10户得2分,达到20户得3分,达到30户得4分,达到40户得5分。 9、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5(15)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机构,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评级、授权授信等制度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0、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商标权质押贷款5(16)探索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商标权质押贷款有措施的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5(17)积极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国家产业振兴规划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创造条件,提供金融服务得0.5-2分,有效果的得0.5-3分。 (八)发展绿色信贷与科技金融,支持新兴产业发展(15分)12、发展绿色信贷,支持节能减排5(18)支持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制定具体措施或实施意见,加大研究和开发绿色信贷新产品得0.5-3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高于上年得2分。 13、发展科技金融,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5(19)制定具体措施或实施意见,研究开发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及服务方式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4、支持新兴产业发展5(20)制定具体措施或实施意见,研究开发支持文化产业、服务外包、物流等新兴产业信贷产品及服务方式得0.5-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九)信贷支持民生工程(30分)15、支持就业创业小额担保 贷款5(21)原承办行就业再就业贷款比上年有增长的得2分,新承办行当年发放贷款的得2分;贷款净增额排前3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5(22)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增幅超过去年的得5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妇女创业 贷款5(23)为妇女就业创业开展政策宣传、采取得力措施,发放妇女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大学生村官创业5(24)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发放贷款的得1-3分,通过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满足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融资需求,有效果的得0.5-2分。 16、扶贫贴息贷款5(25)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支持工作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17、助学贷款5(26)发放助学贷款且有所增长的得3分。助学贷款不良率控制较好,不良率没有上升的得2分。 (十)信贷支持扩大消费(10分)18、消费信贷增幅5(27)消费贷款增幅超过上年的得5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19、推动农村消费信贷5(28)配合汽车、家电下乡、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扩大消费信贷覆盖范围,推动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十一)信贷支持区域经济发展(40分)20、支持“两圈一带”5(29)积极支持“两圈一带”发展,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21、积极参加银企对接活动5(30)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专题座谈、银企对接、信贷新产品推介等各类活动,准备充分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参加上述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的,每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2、支持十大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5(31)金融支持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贷款有新增额得3分,贷款增幅超过上年的得2分,增幅下降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分为止(在十大重点产业中任选一个产业)。 5(32)金融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有措施得0.5-2分,有效果得1-3分。 23、金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5(33)金融支持民贸企业、少数民族地区有措施的得0.5-2分,有效果的得1-3分。 24、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发展出口 信贷5(34)发展出口信贷,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加快培育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支持境外 投资5(35)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发放境外投资贷款,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进行兼并重组,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开展进口 信贷5(36)开展进口信贷,支持国家重要能源资源、关键技术和设备进口,有措施的得1-3分,有效果的得0.5-2分。 (十二)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15分)25、贯彻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5(37)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监测和分析,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的得2分,及时报送贯彻政策、房地产金融运行和房地产授信企业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每报送一篇得0.5分,得满3分为止。 26、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5(38)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措施得力的得0.5-2分,按贷款总额排名前三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5(39)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工作,有措施有效果的得0.5-2分,按贷款总额排名前三名依次得3分、2分、1分。 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加总得分(共十二大项,39个指标,指标总分值205分,实际评估分值为90分) 三、武汉分行评估指标(10分)(十三)信贷政策传导与反馈(不设自评分)10(40)金融机构按要求贯彻落实人行各项信贷工作指导意见,并及时向人行报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反馈政策信息、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得10分。具体每项工作有措施有效果且及时反馈的得1分,有措施有效果但未及时反馈的扣0.5分,无措施无效果且不及时反馈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分值不足或超过10分最终分值折算为10分) 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最终得分
备注1: 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各市州评估得分加总/评估市州个数+武汉分行评估得分。
备注2: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直接对其评估,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由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直接对其评估,其中(四)和(十三)合并为一项,分值为2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合计得分即为评估最终得分。
备注3: 汉口银行在宜昌和鄂州所设机构暂不列入评估范围,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对其评估得分即为该行市州评估得分。
备注4: 2010年评估加分指标为(10)(11)(22)(23)(24)共五项,每项加分2分。金融机构如果选择上述指标,只要达到评估标准要求,除得到评估基本分之外,还可以得到2分加分。
备注5: 金融机构在个性评估指标(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共七大项中,如果每一项至少选择一个评估指标并且达到评估标准的,可以得到2分加分。
备注6: 由于《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经过多次的修订和完善,印发时间较晚,因此2010年首次评估只进行全年总评,请各金融机构按《评估办法》要求选定本行2010年个性评估指标,并请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对口评估机构以正式公文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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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矢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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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の江南

中国银行竭力为企业恢复生产减负,加速企业“回血”,助力经济发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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