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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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4〕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取得良好成绩,以“三权”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取得突破,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我市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重庆市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40号)、《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渝府发〔2014〕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机制
(一)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定位。农发行市分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争到2017年年均贷款增量不低于50亿元。重庆农商行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力争到2017年涉农贷款余额突破1500亿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达到300亿元。农行市分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力争到2017年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00亿元。邮储银行重庆分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力争到2017年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80亿元。村镇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定位,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力争达到80%以上。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在渝分支机构、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积极发展涉农业务。确保主要涉农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力争农村地区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充分发挥市级农业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重庆农商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引导其做好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工作。支持市兴农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建立覆盖全市涉农区县(自治县)的融资担保体系。市三峡担保公司、市农业担保公司等国有担保公司要积极发挥各自分公司的辐射作用,为当地农业发展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支持市供销总社设立集团性的涉农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引导注册地在区县(自治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涉农贷款增速、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对于涉农贷款(担保)占比3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接入征信系统,支持其适当放大融资倍数,增强服务“三农”能力。规范引导典当行向农村地区发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探索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以及发展条件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农村社区试点探索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充分尊重村民、入社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照互助互惠、自主自治的原则,试点组建合作性、非盈利的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内生的信用约束机制作用,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协助建立村民或入社农户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贷机制,有效降低银行发放农户贷款成本及风险损失。(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农委、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引导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向农村地区下沉。稳定和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区县(自治县)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乡、镇、村网点准入的绿色通道机制,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推动商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加快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年内实现涉农区县(自治县)全覆盖,支持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力争每年新增金融机构(网点)达到30家以上。(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作,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开展农村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引导涉农银行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点作用,完善“惠农通”、乡村POS终端等自助设备的服务功能,提高设备使用和运行效率,力争到2017年“惠农通”全市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有效运行率达到80%,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机制。探索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建设。规范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着力实施金融服务提升计划。积极向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推广开县民丰互助会信贷扶贫经验,探索试点将小额信贷扶贫组织改制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扶贫贴息贴费政策,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贫困群众低息建房贷款给予支持,推广小额扶贫保险。(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合理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对农村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农村地区贷款同比增速显著高于本行贷款平均增速的市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研究探索适当调整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对县域地区考核达标的农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对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且上年度涉农贷款增量高于借用支农再贷款总量150%的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限额最高可达资本金总额的100%。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利率可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对考核达标的法人金融机构,执行比同类机构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考核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农再贷款奖励。在人民银行相关中心支行设立再贴现窗口,适当扩大再贴现转授权规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满足“三农”票据融资需求。支持“三农”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金融监管政策引导。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切实落实银监发〔2014〕34号文件精神,对支农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涉农银行机构单列“三农”信贷计划,合理扩大区县(自治县)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引导涉农银行树立不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村金融经营理念,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配备等方面向“三农”倾斜,建立农村地区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将新增涉农客户等纳入农村地区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并按涉农信贷收益一定比例上浮计算绩效及奖励。推行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充分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积极性。(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鼓励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探索多种形式的“三农”贷款增信模式,开展订单、存货、鲜活资产、农业产业化工程资产、农村科技专利、涉农补贴、经营收益、涉农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创新“项目推动、批发为主、零售为辅”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推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积极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精神,创新信贷产品及抵押担保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基础上不断拓宽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农村产权范围,结合农业产业化工程推进探索将相关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支持全国性银行在渝机构试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做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规模。结合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探索依托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为农户向银行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农村产权托管、处置及风险补偿等服务,适度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探索建立与涉农贷款业务风险程度及规模相匹配的担保收费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物互助保险试点,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品种尚未覆盖的农村产权抵押物开展互助保险,降低农业经营主体投保费用,加快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含互助保险)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分担作用。充分发挥市财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和引导市级担保公司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再担保业务,积极研究再担保等风险补偿机制,简化风险补偿手续,提高风险补偿效率。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及流转管理、农村资产和价格评估、抵押登记服务、农村资产流转处置、风险分担补偿和金融机构激励等六大体系建设,力争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进村活动,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作用,积极对农民开展金融产品及服务、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指导推动村级金融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户信贷机制。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风险控制等创新。结合农业龙头企业投入产出周期长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探索以当年种植的农产品、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质)押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下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持续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围绕重庆特色农业产业,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农田水利类项目新增平台贷款。支持农产品市场、仓储物流设施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科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产品,着力做好农民市民化有关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要稳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六)进一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发展力度,推广农房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探索生猪、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拓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完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分散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市的推广力度,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纳入中央财政及市级财政补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商业性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广覆盖。(重庆保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加快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着力研究建立我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大灾风险补偿基金、再保险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市财政局、市农委、重庆保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加快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适应“三农”保险需求的服务网络体系,农业、林业部门及基层农技服务机构、村民自治组织应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核赔等服务,形成责权利清晰、运行透明规范的工作格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办法,规范基层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使用行为,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办法,逐步形成覆盖农业保险工作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营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基层保险服务机构建设、产品审批备案、中介服务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市财政局、市农委、重庆保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支持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优先进入重庆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推动优质涉农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定向融资,引导涉农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支持开展农产品远期定价服务。引导期货机构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期现结合经营的专业指导,积极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探索建设期现结合的要素市场,积极发展涉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开展涉农产品远期定货、远期交易等创新型业务。(重庆证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二十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全面收集农户相关信用信息,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区县为载体,逐步构建区县、乡镇、村、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五位一体”的全市农村信用体系。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升农村地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探索完善农村财产登记制度和违信处罚机制,加大农村金融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涪陵林权交易所、涪陵渝涪电子交易市场等涉农要素市场发展,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综合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着力构建以市级平台为核心、区县平台为支撑、乡镇平台为基础的交易体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票”、林权、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业企业产权、农业设施租赁权及知识产权等一体化综合产权交易试点。加强对农村产权评估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定完善评估规范和办法,指导督促市兴农担保公司下属专业子公司建立覆盖全市涉农区县(自治县)的评估服务体系,引导降低评估收费。(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重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将符合条件的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组织实施好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综合试点,推广并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督促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金融公众教育活动,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销售行为合规管理。(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农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十六)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积极研究加大对“三农”信贷(担保)投入较大、融资利率(费率)较低的银行及融资性担保等机构的奖励支持力度,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统筹实施涉农专项贴息政策。结合农业产业化、林业贷款、乡镇企业、信贷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贴息政策,统筹运用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企业和扶贫专业合作组织、返乡农民工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对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等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及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等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开业5年内,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对涉农融资性担保给予财政支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对农村地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农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担保机构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由市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对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支持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ATM(CRS)机每台10000元、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每个10000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手机支付服务点每个200元(其中,武陵山、秦巴山连片特困地区400元)的标准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定额补助。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对直接融资给予财政支持。研究对涉农拟上市企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和增信服务,对承销的金融机构,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1‰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比例补偿,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15%。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形成代偿损失参照执行。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1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参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与再担保业务的结合联动,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效率。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中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对涉农保险给予财政支持。建立市、区县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机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70%;各区县(自治县)自主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对赔付率超过130%部分的贷款损失,按80%的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涉农区县(自治县)设立专项资金,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补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落实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完善保障机制
(三十六)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快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申报及统计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申报贷款、担保、农村产权抵押物金额及不良贷款等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做好贷款损失补偿等相关工作提供良好基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七)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将涉农贷款、区县贷款纳入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与市金融贡献评价相结合,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农委、市地税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八)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等变化,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制订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积极发挥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化解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商委、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九)加强督促检查。各涉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各涉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细化本地区扶持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按年度对本地区农村金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商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在渝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支持“三农”发展情况的收集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并负责各涉农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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