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96次阅读 2024-10-05 10:07: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从2009年起,在全国中小学实施了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中小学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特别是不少中小学校舍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部分区县(自治县)C级危房没有完全消除,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保障校舍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实施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下同)。
(二)总体要求。明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全市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重庆市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统筹实施、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校舍年检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参与,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凡经鉴定的校舍都应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排查鉴定范围包括中小学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内教师周转房等,以及围墙、校门、厕所、堡坎、宣传栏等附属建构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的教师住宅和其他商业用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校舍所有人(使用人)应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1.有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的校舍,使用满5年的;
4.后续合理使用年限低于5年的;
5.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影响房屋安全的;
6.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校舍所有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1.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
3.安全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
(二)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校舍安全纳入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公安消防、国土房管、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特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租赁校舍的日常监控。各学校要将防灾应急处置纳入长效机制工作范畴,建设完善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将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和防灾应急处置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学校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响应,科学启动应急预案。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教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全覆盖的排查鉴定基础台账,根据校舍排查鉴定情况,如实填报每一所学校的基本信息、每一栋建筑的详细信息以及开展校舍安全年检、实施校舍维修改造等相关信息,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四)完善隐患排除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综合考虑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区分轻重缓急制订相应的年度改造实施计划。一旦发现D级危房和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予以拆除重建,对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要求的C、B级危房应按照标准进行加固改造,并完善相关防灾减灾设施,做到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消除。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建筑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并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国土房管、水利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及学校实行项目管理。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水利、审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巩固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工作推进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管理合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制订长效机制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项目建设收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保证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长效机制项目规划,督促学校做好校舍日常维护工作,测算年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和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招标采购、勘察设计、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加强对项目学校人员的培训,促进长效机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校舍尚未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的情况下,要确保校安办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目标不变、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学校应将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加强校园管理的常规工作,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建立长效机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初中校舍改造、薄弱学校改造和高中办学条件改善等校舍建设项目资金,全面排除校舍安全隐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对边远地区、贫困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奖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校舍安全资金由举办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支持。对长效机制校舍建设项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我市收入部分予以减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档案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加固改造、新建校舍等信息。学校要建立校舍维修改造台账,确定专人及时记录保存校舍排查鉴定、日常维护以及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要按照校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五)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市级重点督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区县(自治县)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校舍维修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间周安排一节安全教育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收藏

评论

ㄅ偶就是单身ㄟ

希望安保人员是退伍军人。这才有用

半年前

温柔的风

没哪个学校不是校长的熟人来承包食堂!!!

半年前

- 感情幼稚园

政策很好,领导很给力,希望能得到积极贯彻落实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