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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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次阅读 2024-07-05 07:14:19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3年3月21日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 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 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和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 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 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儒家学说自产生以来,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气质、民族精神、民族心理结构,它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的深层次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源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上述要求和目标,倡导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理念,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花溪的十里河滩修建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孔学堂,并于2012年9月28日落成,2013年元旦正式对外开放,作为继承和弘扬儒学、国学等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它将对本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和规范对孔学堂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设置相关管理措施并有效实施监管,确保在孔学堂的有关传承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才能使孔学堂的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故制定《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有关专业法律、法规。
(二)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就孔学堂的管理进行立法规范的要求,市孔学堂管理机构起草了《办法》初稿,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多次与孔学堂管理机构对接,对有关问题形成共识,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十四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孔学堂的功能定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由于儒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人文主义哲学,它有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进取精神与宽广胸怀,在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中庸哲学。这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需要继承的思想理论。而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生态观与均衡发展观。为在本市进一步传承、研究孔子和儒家学说,增进对孔子、儒学传统文化的全面了解,开发孔子和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传承活动,用儒家提倡的“天人合一、万物一体、人道合天”的思想,帮助广大市民进一步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之道,营造儒学氛围,树立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永续性发展的生态观,适应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办法》第二条对孔学堂的功能定位为:“……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第四条还就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相应明确。
(二)关于对孔学堂管理机构职责的界定
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管理,市委决定设立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孔学堂管理处,作为孔学堂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基于孔学堂管理处的机构性质,为确保这一专门机构能合法履行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和规范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孔学堂管理处对孔学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方式赋予孔学堂管理处对孔学堂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职责,并对孔学堂管理处的业务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
(三)关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孔学堂的功能定位,对孔学堂的行政管理职能涉及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能,才能确保孔学堂中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有序、正常开展,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为此,《办法》第六条进行了相应明确。
(四)关于对孔学堂的相关监管措施
为加强和规范对孔学堂的监督管理,确保孔学堂的建筑风貌符合其功能定位,有序开展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进行的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动,维护孔学堂应有的功能氛围和正常的秩序,基于孔学堂设在本市花溪湿地公园内,故除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一是须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二是对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非营利性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进行了规定,还对经营或非营利性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对可以进入孔学堂车辆的种类和车辆进入孔学堂后应当遵守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四是对在孔学堂内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对孔学堂捐赠、资助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鉴于在孔学堂所开展的活动属于公益性传统文化教育活动,除财政对相关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外,还需多形式筹集资金、物资专项用于对孔学堂的建设和维护,故《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六)关于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由于对孔学堂的行政监督管理是多方面的,涉及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等多家行政执法主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分别不同,并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宜再重复设定行政处罚。故《办法》第十二条只原则性地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对在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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