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问题:《交通事故在未处理之前,交警是否有权扣押当事方的其他财产?》
2022-12-09 0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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