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规定,对债权申报期限作出了一定的要求(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地方层面上,如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号}第八十二条“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补充申报”之规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2023-06-27 14: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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