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第二批确认下列20个部门和2个授权组织实施的60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