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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征地政策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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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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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发〔2004〕38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区制定了《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镇乡和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温江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8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年。(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均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从满龄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和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按每人2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二)此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不再按《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已经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第十条 征地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一条 全区应建立征地调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区财政解决。(三)从2004年10月起,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此类人员按每人每月210元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三)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四)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由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五)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0年。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433元。(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三)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四)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五)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5年。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不满40周岁和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时,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建立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第十条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第十一条 政府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补贴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问题:《有人知道2008年的最新《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吗?》
2022-12-13 18: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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