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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导致工伤等级和停工留薪期减人少。向人社厅举报后一直不处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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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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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工伤等级鉴定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伤等级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我国现行工伤鉴定标准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伤残程度共分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按《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原问题:《工伤等级鉴定》
2022-12-13 2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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