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者需要请律师代写规范的离婚协议书,建议你加本律师的QQ 406852622。 原问题:《离婚可以不回当地办理吗》                            
                            
                                2022-11-18 16: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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