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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宣城市宣州区的农民,被征用土地之后,能否享受失地保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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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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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宣征字[2008]0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经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3 ]558、559、570、571、572、57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飞彩街道办事处莲花塘村、莲西村,鳌峰办事处绿锦村等农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地总面积 333.2559公顷,其中征收333.2559公顷 。  二、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标准为:  土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如下:水田32.4万元/公顷,旱地27.75万元/公顷,零星菜地26.25万元/公顷,园地2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2.5万元/公顷,林地2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二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新增、新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在本次征地范围内(详见现场挖掘的征地边沟界)所有坟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均需进行迁移,即日起请户主到被征地所有权单位进行登记,领取补偿费用,并于2008年月 日前迁出,愈期不迁者将作为无主坟处理。  五、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由村(社区、居委会)设立失地农民安置专户存放,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用途使用,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六、根据宣政秘[2007]119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2007年7月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在宣政秘[2005]97号文件规定地基础上增加每亩2000元土地补偿费用,由村(社区)设立失地农民保障专户存放,用于弥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  七、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宣政〔2006〕118号)文件要求,本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凡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均可纳入社会保障对象:  1、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2、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条件和参保办法请被征地户对照市政府的相关文件  八、本次征地由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  九、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本公告发出的五日内),向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十一、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五日 原问题:《宣城市土地复耕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2-12-25 02: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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