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田、水浇地18000元/亩;旱平地14000元/亩;旱坡地11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三)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2000元/亩;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经济林3000元/亩;苗圃4000元/亩。 确需砍移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120元/株,未挂果树40-80元/株,果树苗10-20元/株;其他成材树20-40元/株,未成材树3-5元/株;果树、经济树超过合理密植标准的,参照苗圃标准进行补偿。 (四)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占补平衡。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柞水至小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县人民政府实施统迁,并按照确定的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各县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原问题:《赤通高速公路占用水浇地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2-12-26 17: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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