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执行机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我国对保证金的管理比较混乱,缺乏监督。我国刑诉法规定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却没有形成一套相应的退还程序和退还机制。在实践中,部分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转化为罚金或对被害人的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先要基层派出所的承办人到局里报主管领导审批,然后通知罪犯本人来签字,然后再转到法院,由法院处理。这样一来,如果遇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出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后到最后保证金的归属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原问题:《取保候审押金本人不去别人能领出来吗》
2022-05-19 08:06:14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