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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辞职三十天,但是公司以没人交接为由,不给走,因为签了一年合同,说我违约要扣钱。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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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解答
2025-12-1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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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的,你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 原问题:《我提前30天提交了辞职报告,可是公司以招不到人为借口不让我走人,扣工资,》
2022-11-24 17: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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