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问题 平台审核 律师解答 采纳答案

您好,请问绑架罪可以吸收哪些罪名,不能吸收的又有哪些

1名律师解答
2024-07-05 20:53
收藏
律师解答(1)
智能法律助手
是否存在食物相克 在我国东汉时代的大医学家张仲景的《金匮要略》一书中,提到有48对食物不能放在一起吃,如螃蟹与柿子、葱与蜂蜜、甲鱼与苋菜等。这些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比如说螃蟹与柿子都属寒性食物,要是二者同食,双倍的寒凉易损伤脾胃,尤以素质虚寒者反应明显。从医学营养学来说,螃蟹中的蛋白质是比较多的,而柿子中的鞣酸(所含的涩味)也很多。当蛋白质碰到鞣酸就会凝固变成鞣酸蛋白,不易被机体消化并且使食物滞留于肠内发酵,继而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现象,古人即根据这种现象作出了螃蟹与柿子相克的结论。 因而所谓食物相克,其实是由于混食两种或两种以上性状相畏、相反的食物所产生的一种肠胃道不良反应症状。 食物相克产生的原因 单纯并且大量食用两种性状相反的食物,可能引发以下3种情况: ⑴营养物质在吸收代谢过程中发生拮抗作用互相排斥,使一方阻碍另一方的吸收或存留。如钙与磷、钙与锌、草酸与铁等。又如豆腐不宜与菠菜同吃,这是因为菠菜中含有草酸较多,易与豆腐中钙结合生成不溶性钙盐,不能被人体吸收,但并无临床症状出现。当然,如将菠菜在开水氽泡以破坏掉大量的草酸,也就可以用菠菜烧豆腐了,并成为是一道家常名菜。 ⑵在消化吸收或代谢过程中,进行不利于机体的分解、化合,产生有害物质或毒物者,如维生素C或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与河虾同食过量,可能使河虾体中本来无毒的五价砷,还原为有毒的三价砷,而引起一定的砷中毒现象。 ⑶在机体内共同产生寒凉之性或属温热之性,同属滋腻之性或同属于火燥之性的食物。如大量食用大寒与大热、滋阴与壮阳的食物,较易引起机体不良的生理反应。 食物相克其实就是一种食物拮抗作用 前面所说的食物相克现象,再从各种食物所含不同化学性状分析,其实就是食物拮抗作用的缘故,而引起食物拮抗作用的原理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1)化学缔合 使食物中的某些营养素形成不易被机体吸收的物质,如植酸与磷、锌、铜、铁等形成金属缔合物;脂肪与钙作用产生不溶性钙皂等。 (2)相互作用物争夺配位体 食物在体内代谢过程中同属一个转移系统的矿物元素,由于彼此争夺配位体,以及它们与配位体的亲和力不同,就会发生拮抗作用。即进入体内的某一种元素特多时,将使另一种元素从同种配位体的结合点上被排斥出去,同时阻碍了被排斥元素的吸收。 (3)肠道外因素 如高蛋白抑制铜在肝中的贮积;高浓度无机硫酸盐能阻止钼透过肾小管膜,限制了钼的再吸收,因而增加了尿钼的排出。 食物的拮抗作用在消化吸收与代谢过程中,将会降低食物中营养物质的吸收利用率,久而久之导致体内某些营养素的缺乏,产生相应的营养缺乏症,继而影响到机体的正常功能及其新陈代谢。 平衡膳食就不会存在食物相克 总而言之,根据有关医学理论分析、中医辨证论治,以及个别患者的肠、胃道反应症状说明,在人们日常饮食中的确存在食物相克现象,并不是无稽之谈。 然而,有关学者从众多的相克食物中,选择了混合进食机会较多的相克食物如花生与黄瓜、牛肉与栗子、蜂蜜与葱蒜等,作了动物实验和人体实验观察,结果也安然无恙。 由此来看,人们只要在日常膳食中注重粗细搭配、荤素搭配、多样搭配的平衡膳食,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偏食、狭食、狂食某几种食物,一般不可能会发生食物相克现象。因此,对于食物相克现象,我们既不可全盘否定,也不要人云亦云。 今天,我们了解了食物相克的一般现象,以及各种食物之间可能存在的一些制约关系,有利于在家庭日常食物采购中趋利避害,通过科学合理的膳食安排,能有效提高食物营养素在体内的生物利用率,促进食物在体内发挥更高的营养价值,一举多赢。 以下食物两小时内不能同时食用,否则会发生中毒,甚至有生命危险,千万不可大意,本网提供中毒解救小窍门,供参考: 脚鱼与苋菜:食则死亡。解救:吃空心菜汁 鲤鱼与甘草:食则死亡。解救:吃麻油二两; 狗肉和绿豆:食则胀腹。解救:甘草一两煎水服; 桃子下烧酒:食则昏倒,多吃死亡。解救:服牛黄解毒丸三粒; 黄瓜与花生:食则泻肚。解救:吃藿香正气丸二粒; 蜂糖与生葱:食则死亡。解救:米炒枯研末,再用甘草二两煎水冲枯米吃; 茶煮青蛙:食则死亡,无法解救; 蚕豆与田螺:食则绞畅痛。解救:吃儿童小便二两; 香蕉与芋头:食则中毒。解救:吃桐油五钱; 冰棒与西红柿:食则中毒。解救:吃穿心莲二两煎水服; 羊肉和西瓜:食则中毒。解救:甘草二两煎水服; 猪肉和芝麻花 原问题:《吃田螺和引发尿结石有没有关系,以前我都没有这样的病,自从吃了几次田螺后就肚子痛,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有尿结石,有11*6mm这么大是左尿结石,请问什么治疗方法最好》
2022-10-31 05:24:30
采纳
相关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律解释 一、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要表现 一、非法提高存款利率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不同之处 一、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特别法与普...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坚持犯罪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虽然...
精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