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交警队去做伤残鉴定的,实际上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交警队以交警队的名义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委托人是交警队而非受害者个人,因此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有证据的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法院诉讼中,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鉴定结果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法院一般都会采纳鉴定结论,不需要再重新去鉴定的。 原问题:《交通事故法院下传票鉴定伤残》
2022-12-27 13: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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