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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尽管彩礼是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问题:《两人没有办理登记.男方要求退回彩礼钱和三金.请问要退回?》
2022-12-01 0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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