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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时的案由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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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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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构成要件:(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原问题:《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2022-10-31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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