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法规用电常识  一、关于违章用电罚款的规定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  用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章用电;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  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  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上述违章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二、关于窃电罚款的规定  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作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各款  属于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上述窃电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1、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3、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及用户反事故措施;  4、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及用户节约  用电情况;  5、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  行用电情况;  6、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7、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8、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9、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四、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  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的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 原问题:《私自提高电费价格是否属于犯罪》                            
                            
                                2023-02-05 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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