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您的叙述,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法院是不会准许的。请放心。请采纳,中顾律师为您服务!!! 原问题:《伤情鉴定,三次有两次一样,还可以再申请吗?》
2023-02-05 12: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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